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亞洲訊息(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以下人士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6年4月25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謝氏及何氏(統稱「董事」)可能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18.48A、 18.49、 18.53、 18.66 、18.78 及 18.79條,以及各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
該公司有如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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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53 及18.78條 ,該公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首六個月期間結束後45日內,刊發中期業績及中期報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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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66及 18.79條 , 該公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首三個月及首九個月期間結束後45日內,刊發季度業績及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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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況 :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及年報,但有關年度業績卻遲至2005年12月23日才刊發。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5月15日或之前刊發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三個月期間的季度業績及季度報告,但有關季度業績卻遲至2006年3月1日才刊發。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8月14日或之前刊發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中期業績及中期報告,但有關中期業績卻遲至2006年3月1日才刊發。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11月14日或之前刊發截至2005年9月30日止三個月期間的季度業績及季度報告,但有關季度業績卻遲至2006年3月1日才刊發。
上市科指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18.48A、 18.49、 18.53、 18.66、 18.78 及18.79條。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
裁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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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董事各自違反了《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即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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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對各方人士作出以下制裁: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我們一切有關刊發中期及全年財務報表的規則,均訂得非常清晰且絕不含糊,因此大部分涉及對上市發行人及其管理階層作公開制裁的紀律行動亦是據此為本。本個案再次印證聯交所十分重視發行人編備和及時刊發財務報表。
由於刊發2004年經審計的年度賬目出現嚴重延誤,以致其後刊發2005年的三份業績均要進一步延期。這屬嚴重違規情況,因為股東在好一段期間內都未能及時取得上市發行人的財務業績,而連番延誤亦令發行人股份需要長時間停牌,以待公布有關業績。
聯交所一直都有對未能遵守此基本披露責任的上市發行人及董事採取紀律行動,日後亦會繼續貫徹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