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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公布《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執行情況的報告

企業
2009年2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第三次審閱報告。

第三次審閱報告分析了1,213家上市發行人在其2007年年報中所披露的企業管治常規情況,以確定聯交所執行《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的成效。

《守則》於2005年生效,當中載列兩重建議:1) 守則條文;及2) 建議最佳常規。守則條文並非強制規定,但發行人必須在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披露其有否遵守每條守則條文;若發行人偏離了個別的守則條文,其必須就有關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建議最佳常規只屬指引,即聯交所鼓勵而非要求發行人說明其有否遵守條文行事及就任何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第三次審閱報告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全部1,213家發行人均符合「不遵守就須解釋」的要求,換言之,這些發行人全部都在其年報內說明其已遵守了為數45條的守則條文,或已就其偏離一項或多項守則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 這些發行人當中,遵守了該45條守則條文中的最少41條者約佔98%(較第二次審閱的96%為多);
  • 與第二次審閱一樣,相對規模較小的發行人(以市值計),較大型的發行人遵守的守則條文較多;及
  • 有關季度匯報的建議最佳常規的遵守比率仍然是最低。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聯交所最新的報告內容反映,整體而言,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的情況自第二次審閱以來持續改善。」

韋思齊續說:「我們檢討《守則》時,將會考慮我們對上市發行人2006年及2007年年報的審閱結果,並會諮詢市場對修訂《守則》的意見,例如在顧及香港獨有市況及所有權益人的要求下,因應國際最佳常規的發展及更加着重環保及社會責任等事宜而作修訂。」

有關報告已登載在「披露易」網站「發行人相關資料」一欄。

更新日期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