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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有關香港交易所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

企業
2010年4月12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留意到今日若干傳媒就其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建議的報道,現發出以下聲明以回應傳媒查詢: 

香港交易所提呈給股東於2010422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考慮的建議包括一項修訂其《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該修訂建議主要是有關董事及委員會成員的書面決議、提名董事的期限,以及使用網站與股東通訊等事宜。   

除於2010318日發給股東的通函(通函)內所載說明外,香港交易所現對有關 董事及委員會成員的書面決議的建議修訂安排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回應近日有關上述事宜的查詢及報道。在通函內,我們建議從「書面決議經由全體董事或委員會成員批准」的決議方式,改為「書面決議經由過半數的董事或委員會成員批准」所取代當中考慮到的因素包括  

(1) 書面決議是董事會就某項公司事宜作出決定的一種方法。董事會主席及其他董事會成員在考慮到有關事宜對公司的影響及各方權益人的利益後,會酌情決定有關事宜應否以書面方式決議。

(2) 即使已提議以書面決議方式處理有關事宜,任何一位董事仍可根據現行《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103條隨時要求召開會議以考慮有關事宜,公司秘書收到有關要求後須為此召開董事會會議。即使有關書面決議已獲過半數董事通過,任何一位董事仍可召開會議重新考慮有關事宜及或撤銷該項決議。  

(3) 以書面決議方式作出決定並無剝奪董事商討有關事項的權利,因為有關事項的資料均會發送予全體董事。這樣,董事仍有機會直接或間接(透過公司秘書以電話等各種不同途徑)向董事會其他成員自由發表意見。

(4) 經由過半數董事簽署或全體董事但不包括身在香港境外者一致簽署書面決議作為董事會批准事宜的方式在其他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內屬普遍條文。即使在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如新加坡、澳洲及英國等)的交易所及金融機構,也同樣可見經由過半數或絕大多數董事或全體當時身在相關國家的董事簽署而通過書面決議的做法。

更新日期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