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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關東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8229)進入除牌階段

監管通訊
2012年12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有關
東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8229)

進入除牌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決定行使其根據《創業板規則》第9.14條的權力,取消東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於20121214日根據《創業板規則》第9.15條的規定向該公司發出通知,給予該公司六個月時間提交適當的陳述及文件。若該公司未能於2013627日或之前提交任何令聯交所滿意的陳述及文件,聯交所即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股份自2004729日起停牌超過八年。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創業板規則》第9.14條的權力,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在作出其決定時已考慮(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該公司以虛假資料獲准上市,故被視為不適合上市。警方調查結果及法院行動已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該公司2002年申請在創業板首次上市時的招股章程以及2004年申請轉往主板時所提交招股章程擬稿中所呈列的銷售數字均為虛假失實。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兼前執行董事朱展東先生及朱植杞先生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有罪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
 
(b) 迄今獲得的資料顯示,該公司並無如《創業板規則》第17.26條所規定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確保可繼續上市。該公司現處於臨時清盤中。據臨時清盤人所述,該公司的主要中國附屬公司已調出該集團,現時不確定該公司在香港是否仍有任何業務運作。該公司自2011630日起已沒再刊發其財務業績更新其營運及財務狀況;及
 
(c) 該公司股份自20047月起停牌超過八年。該公司一直未能證明其已採取適當的復牌行動。

聯交所於20121214日根據《創業板規則》第9.15條的規定向該公司發出通知,給予該公司六個月時間提交適當的陳述及文件。若該公司未能於2013627日或之前提交任何令聯交所滿意的陳述及文件,聯交所即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被取消上市地位,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