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
|
(a)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當時第13.09條(該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以下資料:(i)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ii)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iii)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及 |
|
(b) |
當時第10.06(2)(e)條(該條規定發行人在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情況發生後,不得在聯交所回購其股份,直至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資料已公開為止);及 |
(2) |
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陳遠榮先生(「陳先生」),原因是其違反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批評該公司三名執行董事:
(4) |
吳少虹女士 (「吳女士」);及 |
(5) |
顏衛彬先生 (「顏先生」) |
(陳先生、伍先生、吳女士和顏先生統稱「該等執行董事」)違反他們的《承諾》。
和解方案
該公司及該等執行董事不就上市科對他們各自提出的違規指控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對他們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實況
該公司股份於2009年10月8日在聯交所上市。根據2010年8月30日公布的2010年中期業績,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該公司錄得收益人民幣2.94億元,純利人民幣5,900萬元,分別較2009年上半年下降8.23% 及 8.46%;而稅前盈利為人民幣6,400萬元,按年下降26%。2010年上半年稅項支出減少,純利減幅按年收窄至 8.46%。
該集團主要營運附屬公司澳優乳業(中國)有限公司(「澳優中國」)的表現極能代表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整體業務表現。在所有關鍵時間,該公司三名執行董事陳先生、顏先生和伍先生皆為澳優中國的董事。
澳優中國2010年下半年的每月管理賬目(「月賬」)準備後均發給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陳先生。該集團每季的財務報表都有發給董事會成員傳閱。
陳先生主要負責該集團日常管理及營運,並出席澳優中國的每周管理層會議討論澳優中國的業務╱財務表現。顏先生有時亦參加該等每周管理層會議,有需要時會向伍先生及吳女士口頭匯報及討論該等會議的發現及結果以及其與陳先生的討論內容等。
根據澳優中國2010年7月至12月的月賬,澳優中國2010年下半年每月錄得的年內收益按年下降13.7% 至35%不等,年內純利則按年下降33.7%至76.7%。陳先生在所有關鍵時候均可從該公司每月向其發出的月賬中知道澳優中國的財政狀況。
2010年11月12日的董事會會議(「11月董事會會議」)上,該公司當時的財務總監兼聯席公司秘書林曉豐先生報告該集團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2010年第三季業績。該集團2010年第三季業績事前已發給該公司所有董事(「該等董事」)傳閱,並於該會議上正式提交。但董事會未獲提供該集團2009年第三季業績的資料作比較,因此會上沒有按年變動的資料。陳先生亦就澳優中國2010年第三季業績發言,表示收益及純利均較2009年第三季下降,並指出按年的減幅。陳先生亦於會議上向董事會成員表示:
(1) |
澳優中國2010年第四季的銷量將穩定下來,因為考慮中的業務營銷模式獲得正面反應,而手頭訂單及2010年11月直至當天的營銷收益亦令人鼓舞。 |
(2) |
雖則2010年第三季末盈利下降,陳先生及高層管理成員均有信心該集團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盈利與2009年比較,減幅不會超過30%。 |
其他該等執行董事(不包括陳先生)聽取陳先生的報告後都認為毋須發出盈警公告,將該集團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表現通知公眾。不過,該等執行董事要求當時的財務總監兼聯席公司秘書林曉豐先生跟進該公司盈利下跌表現倒退一事,並在有必要時通知董事會。然而,該等執行董事在11月董事會會議後並沒有收到任何最新報告。
2010年12月24日,所有該等執行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商討及批准回購股份。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間,該公司於聯交所合共回購4,046,000 股該公司股份。伍先生在董事會授權下回購股份。
2011年2月14日交易時間過後,該公司發出盈警公告(「盈警公告」),指2010年股東應佔的綜合溢利預期按年減少30%至 40%,原因是各項開支增加,及分銷制度重組導致收益短期下降等。
2011年2月15日,該公司的股價最多曾跌 10.19% (由前收市價2.65元跌至2.38元),收市時跌幅為 5.66% (由2.65元跌至2.5元);成交 39,331,000股,是2011年2月1日至14日平均每日成交股數的33.6倍。
上市科的違規指控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條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所述第13.09條概指在2010年及2011年期間有效的規則。
《上市規則》第13.09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任何資料:(a)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該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b)避免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第13.09條附註11(ii)進一步說明,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該公司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科指稱:
(1) |
該公司於2010下半年(繼而於2010年全年)表現大幅倒退在市場預期之外、並非公眾知悉的股價敏感資料,應根據第13.09(1)條須予披露。 |
(2) |
該公司須刊發公告披露表現倒退的責任於2010年9月17日產生,當時陳先生接獲8月份的月賬,年內至8月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2.69億元及2,550萬元,較2009年同期分別下跌35%及76.7%。 |
(3) |
上市科指披露責任亦在以下所有或其中一個日期產生: |
|
(a) |
2010年10月20日,當天陳先生接獲澳優中國的9月份月賬,該賬目錄得年內至9月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3.51億元及4,070萬元,較2009年財政年度同期分別下跌22.6%及61.8%。 |
|
(b) |
2010年11月12日,當天澳優中國2010年第三季業績提交董事會,業績顯示年內至第三季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3.92億元及5,500萬元,較2009年同期分別下跌13.47%及33.23%。 |
|
(c) |
2010年11月17日,當天陳先生接獲澳優中國的10月份月賬,該賬目錄得年內至10月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3.61億元及3,800萬元,較2009年同期分別下跌24.3% 及 66.7%。 |
|
(d) |
2010年12月18日,當天陳先生接獲澳優中國的11月份月賬,該賬目錄得年內至11月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4.72億元及1億190萬元,較2009年同期分別下跌13.7%及34.3%。 |
|
(e) |
最遲亦應於2011年1月21日,當天陳先生接獲澳優中國的12月份月賬,該賬目錄得年內至12月止的收益及純利分別為人民幣5.41億元及1億1,950萬元,較2009年分別下跌17.7%及33.7%。 |
(4) |
上市科指該公司於2011年2月14日刊發盈警公告並不算遵守第13.09(1)條及其附註11(ii)所述「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或「不得有誤」的披露規定。 |
違反《上市規則》第 10.06(2)(e)條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引述的第10.06(2)(e)條概指適用於2010年及2011年的《上市規則》版本。
(5) |
上市科亦指該公司違反第10.06(2)(e)條,即「發行人在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情況發生後…不得在本交易所回購其股份,直至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資料已公開為止…」。 |
|
(a) |
該公司於2010年下半年期間的業績表現大幅倒退,乃屬於在上述一個或多個日期內已發生而須根據第13.09條披露的「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情況」。但到2011年2月14日始披露表現出現倒退。 |
|
(b) |
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間,該公司在尚未披露業績表現倒退之時回購本身股份,違反第10.06(2)(e)條。 |
該等執行董事違反承諾
(6) |
上市科指稱該等執行董事違反了各自的《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第13.09(1)條, 原因如下: |
|
(a) |
於2010年下半年所有關鍵時間,陳先生從收到的月賬,及審閱月賬以至出席澳優中國每周管理層會議的過程中,一直知道業績倒退,但卻未有確保該公司及時刊發盈警公告。 |
|
(b) |
雖然伍先生、吳女士和顏先生對澳優中國業務營運及表現的認識可能不及陳先生,但最遲在11月董事會會議召開之時,他們亦應該知道業績倒退的事。即使已知道此事,他們亦未有採取措施確保該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盈警公告。 |
(7) |
上市科又指該等執行董事違反了各自的《承諾》,未能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第10.06(2)(e)條,原因是他們在2010年12月17日批准了該公司的回購股份,而當時,他們應已知道業績倒退的事,惟他們當中無人曾考慮及討論過10.06(2)(e)條下的「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情況」是否或已經發生,特別是業績倒退是否構成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情況,使得該公司在直到有關情況獲披露前一概不得或可能不得回購股份。 |
和解方案
該公司及該等執行董事不就上市科提出的違規指控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對他們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基於上述實況及情況,加上該公司和該等執行董事對於上市科的違規指控不提出抗辯,上市委員會裁定:
(1) |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及10.06(2)(e)條;及 |
(2) |
每名執行董事以上述方式違反其各自的《承諾》。 |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強調,香港證券市場是以披露為本。投資者及股東依賴公眾可得資料以作出投資決定。因此,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有關其財務表現的相關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作出知情投資決定至關重要。上市委員會關注到下列事宜:
(1) |
2009年10月8日上市後不久,在2010年下半年,月賬一直錄得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大幅倒退:與財政年度2009年同期比較,營業額下跌13.7% 至 35%,純利下跌 33.7%至 76.7%。 |
(2) |
到2010年9月17日,該公司已得知財務表現大幅倒退,惟當時市場並不知道有關情況。 |
(3) |
儘管在相關時間市場上可得的資料對該公司未來前景及表現有不同意見,但有關資料似乎未能清楚讓該公司投資者及股東有所準備,能預期到2010年下半年財務表現大幅倒退的實際程度。 |
(4) |
刊發盈警公告嚴重延誤。那些於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2月14日期間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該公司投資者及股東,是在不知情的基礎上進行買賣。他們已因該公司未能及時披露財務表現倒退而受損。 |
(5) |
於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間,該公司曾在其中的13日內進行回購股份,但全都是在尚未披露其2010年下半年(繼而2010年全年)財務表現倒退而按規定不得回購股份的情況下進行。該公司該等回購股份佔該13日每日合計成交量的2.6%至25%。 |
(6) |
該公司雖已按《上市規則》的規定披露回購股份,值得關注的是,除了投資者及市場被剝奪得知該公司2010年下半年財務表現大幅倒退的重要(負面)信息,該公司在違反第10.06(2)(e)條情況下進行回購股份,此舉已刺激該公司的股份交投,甚或對股價起了支持作用。 |
上市委員會亦認為董事違反《承諾》的情況嚴重,須予以公開制裁:
(1) |
在相關時間,陳先生乃行政總裁,主要負責該集團業務營運及表現。他是收取月賬的唯一董事會成員,並出席澳優中國每周舉行的管理層會議。在2010年下半年所有關鍵時候,陳先生均非常了解該公司表現倒退一事。即使知道此事,陳先生仍然未有確保該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盈警公告。在該公司違反第13.09條的事情上,陳先生是該等執行董事中最責無旁貸的人。
雖然伍先生、顏先生和吳女士對澳優中國業務營運及表現的認識可能不及陳先生,但他們始終是該公司執行董事。公司執行董事的職責包括該集團的日常管理及營運。無論如何, 在不遲於11月董事會會議中,他們應該已經知道公司的業績倒退。因此,雖然他們在會議上聆聽陳先生的發言,而不論他們倚賴有關發言是否合理,他們應該對該集團的業務及財務表現積極跟進、查詢及索取最新資料,並考慮是否需要刊發盈警公告。但他們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至2011年1月底始收到陳先生有關2010年業績初稿及2010年純利下跌的通知。 |
(2) |
沒有證據顯示所有該等執行董事批准回購股份時,已知悉第10.06(2)(e) 條的規定,並已採取措施確保該公司的回購股份符合該規則。 |
制裁
基於上述理由(包括該公司和每名該等執行董事不就上市科對他們的違規指控提出抗辯)分別對該公司及每名該等執行董事裁定違規情況後,上市委員會:
(1) |
譴責該公司違反第13.09及10.06(2)(e)條; |
(2) |
譴責陳先生違反其《承諾》;及 |
(3) |
批評伍先生、吳女士和顏先生各自違反其《承諾》。 |
此外,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
(1) |
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10)條,除非上市科信納該公司已經履行2012年6月26日上市科函件所載所有復牌條件及規定(於2012年7月3日該公司公告中已披露),該公司股份(現時仍在停牌)將不得復牌。該公司尤其須: |
|
(a) |
確保其特別審核委員會聘用負責進行審計鑒證及調查的獨立專業顧問,處理安永會計師事務於2012年3月29日所發出的函件中提出的所有未解決事宜; |
|
(b) |
向市場提供評估該集團情況所需的所有資料(包括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函件列出的事宜及獨立專業顧問的調查結果),包括有關資料對該集團資產、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 |
|
(c) |
刊發所有未公布的財務業績及報告,以及處理該公司核數師在核數報告或其他渠道提出的任何保留意見;及 |
|
(d) |
證明該集團的企業管治無重大缺失,及該公司已制定完善的財務匯報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可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責任。 |
(2) |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合規顧問,為期兩年,就遵守《上市規則》的事宜提供意見。該公司須於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顧問的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合規顧問應向該公司審核委員會負責。 |
(3) |
現時仍為該公司董事的陳先生、伍先生、顏先生和吳女士須各自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所提供涵蓋8個核心課題的24小時培訓,及4小時有關持續責任的培訓。有關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90日內完成。該公司須於這些董事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有關董事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
(4) |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2)及(3)分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本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2)及(3)分段所述全部指令。 |
(5) |
該公司須向上市科提交有關上文第(4)分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科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及公開批評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執行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