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聯交所修訂有關海外公司來港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
企業
監管通訊
2013年9月2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聯合政策修訂聲明),取代於2007年3月刊發的聯合政策聲明(註1)。
聯合政策修訂聲明旨在: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說:「聯合政策修訂聲明把所有與海外公司上市相關的事宜綜合於單一文件內,涵蓋範圍全面,有助海外公司於尋求來港上市時,更清楚了解如何能切合監管機構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David Graham)表示:「在聯合政策修訂聲明中列出政策方針有助我們因應情況迅速靈活應用相關規定,亦能加強我們政策的透明度,利便計劃申請來港上市的海外公司。」
聯合政策修訂聲明的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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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保障水平 ─ 精要開列主要股東保障水平的要求
,並從聯合政策修訂聲明中刪去已在聯交所《上市規則》中涵蓋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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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合作安排 ─ 擴大與相
關海外司法權區訂立的監管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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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計及審計有關的規定,以及其他披露規定 ─ 就
可接納的海外會計及審計準則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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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及操作事宜
─ 重點列出考慮來港上市的海外公司可能面對的實務及操作事宜,例如跨境結算及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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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合作第二上市 ─ 闡明審閱公司是否適合作第二上市
的政策方針;
- 豁免 ─ 就聯交所給予的豁免提供指引,當中包括兩類:聯交所一般願意給予已來港上市或擬申請來港上市的海外公司的常見豁免,以及符合聯合政策修訂聲明所述要求在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或擬申請作第二上市的公司可自動獲得的豁免。
聯交所已要求並獲證監會同意該等豁免。證監會及聯交所亦同意,
長遠而言聯交所會考慮根據實施聯合政策修訂聲明後所得的經驗,對《上市規則》作出修訂。
此外,聯交所計劃於2013年底前就每個獲接納的司法權區刊發「個別地區指南」,當中包括提供全面而方便使用的指引,列明公司所屬的司法權區如何符合《上市規則》所要求的股東保障水平。
備註:
1. |
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07年3
月刊發聯合政策聲明,旨在向市場釐清聯交所《上市規則》中有關海外公司來港上市的要求,並就主要的股東保障事宜提供清晰的指引以供準發行人及其顧問參考,藉此利便海外公司來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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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只有英國、澳洲以及加拿大的兩個省份(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安大略省)被列為獲接納的公司註冊成立司法權區(指除香港、開曼群島、百慕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認可司法權區外,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接納上市的公司註冊成立司法權區)。聯合政策聲明列出成為獲接納的司法權區必須達到的主要股東保障水平,令更多不同司法權區的申請人可來港上市。至今,上市委員會原則上共批准了21個獲接納的
公司註冊成立司法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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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網站載有這些司法權區的
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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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外公司可申請在香港作主要或第二上市。海外公司若申請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須全面遵守《上市規則》。已於另一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公司,可申請在香港作第二上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主要受其主要上市的司法權區的規則及監管機構所規管。海外公司亦可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但須同時遵守香港及另一司法權區的全部規定。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