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股份代號:926)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1)條。
上市委員會並譴責該公司兩名現任執行董事(合稱「有關董事」):
原因是他們各自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實況
該公司於2010年9月29日在聯交所上市。該集團由2007年至2010年四個財政年度及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2011年上半年」)均錄得溢利。據該公司2011年8月19日發出的2011年上半年業績公告(公告發出前,該公司已於2011年8月11日發出正面盈利預告),2011年上半年營業額為人民幣5.123億元,純利為人民幣1.133億元,較2010年同期分別上升39.0%及436.9%。
2011年3月及6月曾有兩份分析員報告先後估計該公司2011年財政年度的收入及純利分別在人民幣11.52億元至11.81億元之間及人民幣2.67億元左右。
與2010年同期以及於2010年底編備並於2011年3月11日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預算(「預算」,主要旨在制訂集團日後銷售及營運策略及政策)比較,該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2011年下半年」)的財務表現大幅倒退(「倒退」)。
自2011年9月起,該公司的主要中國附屬公司(即不包括四家海外公司及一家中國附屬公司)每個月的管理賬目(「每月管理賬目」,大致反映集團的財務狀況)亦顯示純利數字較2010年同期以及預算大幅下跌。
集團按每月管理賬目編制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內載收益表中各個主要項目的資料,包括銷售淨收入、銷售成本、銷售毛利、毛利率、銷售及管理費用、淨利潤等年初至今的數字及每月數字,以及將該年內年初至今的數字對照預算及去年同期年初至今的數字(「每月管理賬目概要」),通常於月結後10個工作天左右備妥)亦錄得倒退。每月管理賬目概要於每月舉行的管理層會議(「每月管理層會議」),約於前月月結後8至12天舉行)上向有關董事及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當時的首席財務官)(「高層管理人員」)呈報。
下表所列是每月管理賬目概要各主要項目於2011年7月至11月的累計數字。鑑於該公司沒有編備2011年12月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表中右二欄所列數字的編制基礎,乃源自2011年12月16日送呈董事會成員的資料集內所載的2011年財政年度全年業績預測(按2011年首11個月實際數據及12月的預估數編制)。至於右一欄的2011年12月數字,則以該公司的主要中國附屬公司2011年財政年度的未經審核的綜合管理賬目(「初步管理賬目」,於2012年1月5日一次特別管理層會議(「特別管理層會議」)上提交)為編制基準。
在2011年10月11日的每月管理層會議上,討論了2011年9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當中顯示年初至今的純利為人民幣1.123億元(僅為預算的78%及2010年財政年度的72%)、2011年第三季淨虧損人民幣1,660萬元及按月淨虧損人民幣1,980萬元。
在2011年11月12日的每月管理層會議上,討論了2011年10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當中顯示年初至今的純利為人民幣1.035億元(僅為預算的59%及2010年財政年度的57%)。此外,按此等每月管理賬目概要,7月至10月的淨虧損合共人民幣2,540萬元,較2010年同期倒退135.2%。2011年10月的銷售淨收入為人民幣7,860萬元,偏離2011年第二季的銷售淨收入數字。純利率再跌2.8%。該公司繼續出現按月淨虧損人民幣870萬元。
在2011年12月12日的每月管理層會議上,討論了2011年11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當中顯示年初至今的純利為人民幣8,290萬元(僅為預算的39%及2010年財政年度的42%)。此外,7月至11月的淨虧損合共人民幣4,600萬元,較2010年同期倒退152.5%。這是該公司2011年下半年連續第三個月出現按月淨虧損(2011年11月份:人民幣2,060萬元)。2011年11月的銷售淨收入為人民幣5,050萬元,同樣偏離2011年第二季的銷售淨收入數字。純利率再跌3.3%。
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預測於2011年12月16日呈交董事會,當中顯示集團2011年下半年淨虧損為人民幣9,040萬元,較2011年上半年倒退170.1%,較2010年下半年倒退334.8%。年初至今的純利為人民幣3,850萬元,僅為預算的14%及2010年財政年度的65%。純利率較2011年11月再跌5.9%。2011年12月該公司繼續出現按月淨虧損(人民幣4,440萬元)。
在2011年12月20日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討論了倒退的可能性及對遵守《上市規則》方面的影響。董事會會議後,該公司的管理層(包括趙先生)曾口頭討論擬定盈警公告的稿本,但最後決定暫不披露倒退一事,待2012年1月初收到初步管理賬目審閱後再作決定。
2012年1月5日舉行了特別管理層會議審閱初步管理賬目。
2012年1月6日(下午4時16分),該公司發出盈警公告,表示「預期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營業額將小幅下降,而本集團同時期之淨利將大幅下降或轉為小幅淨虧損」,又指有關變化主要歸因於盈警公告中所述的四項因素。
2012年1月9日(下一個交易日),該公司股份收市價跌約32.8%(由2012年1月6日的1.25元跌至0.84元),成交量增至39,213,400股,是之前十天平均數的147.5倍。
2012年3月18日,該公司公布其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錄得營業額人民幣8.404億元、毛利人民幣7.376億元及淨虧損人民幣4,090萬元,較2010年財政年度分別下跌3.9%、5.8%及168.5% 。
《上市規則》規定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所述的《上市規則》第13.09(1)條概指2011年及2012年生效的規則。
《上市規則》第13.09(1)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與集團有關的資料:(a)供交易所、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該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b)避免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第13.09(1)條附註11(ii)進一步說明,若根據董事所知發行人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發行人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上市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披露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的違規內容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
上市科指稱:
(1) |
該公司原須但卻未有盡快刊發公告披露倒退一事,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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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文所述每月管理賬目概要中反映的倒退,絕對不是公眾已知的資料,兼在市場預期之外,這正是第13.09(1)(a)及(c)條所述資料,根據第13.09條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倒退之事亦顯示該公司的業務及財政表現有變,很可能導致大幅的價格波動,必須根據第13.09條附註11(ii)立即披露。 |
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上市科指出,該公司的披露責任在2011年10月11日有關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每月管理層會議上討論2011年9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時已經出現。該等賬目顯示:
(1) |
2011年第三季總營業額為人民幣1.789億元,僅是2011年第二季(人民幣3.748億元)的47.7%及2011年上半年(人民幣5.123億元)的34.9%,較2010年第三季(人民幣2.1億元)下跌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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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第三季的淨虧損為人民幣1,660萬元,根據2011年4月至9月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內的數據,較2010年第三季倒退134.7%,較2011年第二季倒退115.1%。此外,年初至今的純利較預算低22%,較2010年同期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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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純利率較2011年8月下跌4.6%(由20.8%跌至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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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9月該公司出現人民幣1,980萬元淨虧損。 |
上市科亦指出,披露責任或可在以下日期出現:
(1) |
2011年11月12日:當日,每月管理層會議討論了2011年10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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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2月12日:當日,每月管理層會議討論了2011年11月份的每月管理賬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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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12月16日:當日,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預測呈交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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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論如何,披露責任必定於2011年12月20日出現,因為當天董事會全體成員討論了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預測、倒退及其對遵守《上市規則》的影響。 |
上市科指出,該公司於2012年1月6日才披露倒退,不算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其附註11(ii)的規定「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及「不得有誤」地作出披露。
有關董事違反《董事承諾》
上市科並指出,趙先生及高女士(同為該公司當時的執行董事)均違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1)條,理由包括:
(1) |
儘管2011年10月11日起已知悉倒退之事,他們並無採取行動按規定將此資料向股東及投資大眾披露。他們並無考慮或討論有關事宜是否須按《上市規則》第13.09(1)條作出披露,也沒有將事情上報董事會以考慮有關第13.09(1)條的合規事宜,更沒有就事件對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影響諮詢專業顧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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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3.1段,高層管理人員(包括首席財務官及公司秘書)應當編制定期報告草案,送達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審閱。按該制度,董事長(趙先生)負責召開董事會會議審閱該等報告。因此,有關董事應要確保編制關於集團財務業績的定期報告並送達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審閱,趙先生(董事長)則應該採取行動召開董事會會議審閱該等報告,可是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那樣做。直至2011年12月20日才舉行董事會會議審閱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預測。要符合盡力的要求,該公司須恪守其內部制度,但現實情況似乎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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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12月16日,2011年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預測呈交董事會,當中清楚顯示倒退。趙先生及高女士並沒有採取即時行動,卻選擇等待到2011年12月20日舉行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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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2011年12月20日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討論了倒退及其對遵守《上市規則》的影響。會後,管理層也曾口頭討論擬定盈警公告的稿本。雖然2011年12月16日呈交董事的2011年財政年度全年業績預測已經清楚顯示倒退,他們卻決定暫不披露,待2012年1月初收到初步管理賬目審閱後再作決定,最後到2012年1月6日才發出盈警公告。因此,有關董事得悉該公司表現的實況卻未有迅速行動安排發出盈警公告。他們沒有主動確保按《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其附註11(ii)的規定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並不得有誤地發出盈警公告。 |
和解
經過和解後,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對上市科上述對其違規的指稱不作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施加的下列各項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根據上述事實及情況,以及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對上市科的違規指稱不作抗辯,上市委員會裁定:
(1) |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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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關董事違反其各自對聯交所的《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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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擬強調一點,香港的證券市場乃披露為本的市場。投資者及股東均靠公開的資訊作投資決定,上市發行人及時披露其財務表現的相關資料,對股東及投資者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非常重要。上市委員會關注以下的事項:
(1) |
自2011年9月起,每月管理賬目概要一直顯示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嚴重倒退(按年百分比達28%至58%)。初步管理賬目甚至顯示年初至今的溢利按年大減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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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所有相關時候,有關董事知道2011年下半年期間一直持續的倒退。2011年下半年間,即使有關董事知情,也儘管曾經至少五次向有關董事提供清晰顯示倒退的具體資料,他們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向股東及投資大眾披露此項資料。及至2011年財政年度已過,才於2012年1月6日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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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1月6日刊發盈警公告比原應披露的時間遲了兩個月二十六天。其間買賣該公司股份的投資者及該公司股東皆在不知道倒退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剝奪了他們可以及時得悉與該公司及其表現有關之重要資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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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有關董事掌握清晰證據(指每月管理賬目概要)的情況下該公司仍然不披露倒退且持續如此長的時間,顯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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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關董事(共同及個別)均不認識該公司的責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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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至少有關董事對《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規定及其本身對股東、投資者以至整個市場的責任,其判斷及理解均不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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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關董事曾在該公司上市前,就《上市規則》對董事責任及發行人持續責任的要求接受該公司法律顧問的培訓。但即使如此,該公司上市後不久就嚴重違反了《上市規則》,有關董事亦違反了其《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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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關董事對管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沒甚經驗。上市委員會期望他們會善用公司合規顧問的指引及意見,但該公司一直未諮詢其合規顧問及其他外聘專業顧問的意見,直至2011年12月21日才向他們送交盈警公告擬稿並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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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此外,上市委員會期望一名合理審慎的公司董事,在這樣的情況下應會主動尋求公司合規顧問的意見及協助。但有關董事卻沒有那樣做,而是等至2011年財政年度將近結束。我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法並不是行事謹慎的新上市公司董事在同樣情況下的應有表現。 |
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這次的違規很嚴重,必須施以公開制裁,並要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採取補救行動,改善合規方面的表現及文化。
基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內幕消息披露機制的條文已於2013年1月1日生效,該公司及其董事尤其需要熟悉有關規定,確保妥為遵守該條例,包括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適當保障以防違反法定披露責任。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適宜擴大董事的培訓範疇,加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內幕消息披露的法定規定。
制裁
按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裁定了上述的違規事項後,譴責:
(1) |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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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先生及高女士違反其各自對聯交所的《董事承諾》。 |
上市委員會並指令如下:
(1) |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三A章,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六類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以及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准許其進行保薦人工作),於往後兩年持續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上市科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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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先生及高女士(現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須各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9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責任及企業管治事宜24小時的培訓,另加有關 (a)現行《上市規則》第13.09條合規事宜以及(b)《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訓4小時(「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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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該公司須於上文第(2)段所述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培訓合規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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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3)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按此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1)至(3)段所述全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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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該公司須在刊發上文第(4)段所述公告前向上市科呈交有關公告擬稿供上市科給予意見,並須待上市科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有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