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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助投資者的管理層評論 — 在「管理層討論及分析」及「業務審視」的欄目中可考慮作出以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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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解釋其表現:發行人應充分討論其表現及準確指出其損益波動的理由,例如應詳細闡述有關波動的原因,而非僅以文字複述營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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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結餘及交易:發行人應評估披露的重要性,並對財務報表中屬異常或重要的項目及交易(因其性質、大小或發生頻率)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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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面對的主要風險:發行人應討論針對其經營環境的營運及財務因素和風險,例如未能遵守相關的法律及法規、外匯波動、客戶集中度過高及網絡安全的風險,並說明會如何管理及緩解上述主要風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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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關鍵表現指標:發行人應確保其關鍵表現指標及非《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財務指標沒有任何偏頗、不比《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財務資料更為顯眼、定義清晰、與財務報表中有關金額進行對帳、以及在不同期間列報方式貫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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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評估資產減值 —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恰當地分析及判斷評估減值測試所用的主要假設是否合理,不應只依賴專業估值師或其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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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釐定控制權或重大影響時所用的判斷及假設 — 發行人應清楚披露如何判斷是否對其他實體擁有控制權或具有重大影響及相關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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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已發布但尚未生效的主要HKFRS所帶來的影響 — 實施主要HKFRS(例如:HKFRS 9「金融工具」、HKFRS 15「客戶合同收入」、HKFRS 16「租賃」)不僅是一項會計工作,亦可能會對部分發行人帶來重大影響,特別是其資訊系統、內部監控及業務訂約流程。發行人應及早諮詢其專業顧問,並盡早詳細研究該等主要HKFRS。發行人應在中期及年度財務報表中,就其採用該等快將生效的主要HKFRS,逐步提供更多針對其本身情況的定性及定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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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匯報 — 發行人應「從管理層的角度」披露分部資料,及確保有關資料在財務報表與「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欄目一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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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報告 — 發行人及其審核委員會應與核數師就關鍵審計事項、與持續經營相關的事宜,以及期內其他重大事件或交易進行深入的溝通。發行人亦應與核數師協定時間表,及確保載於其年報內的其他信息是完備的,並於審計報告日期前提供給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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