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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有關發行人年報內容的最新審閱結果

監管通訊
2020年1月31日
  • 發行人於年報的披露大致令人滿意
  • 要注意的範疇包括「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中的業務審視、被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重大無形資產以及使用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
  • 發行人應注意,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正式納入過往審閱報告中建議的部分披露內容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審閱上市發行人年報(財政年結日截至20181月至12月)所得結果和建議刊發報告。

聯交所今年審閱了13個特定範疇,其中包括五個新增項目。新增項目是基於聯交所按往年審閱報告所載審閱結果及觀察所得,以及最新的市場趨勢及上市發行人的發展所制定。聯交所大致滿意此次審閱的結果,並提出以下建議:

  •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中的業務審視發行人應更清晰地披露任何風險因素,例如重要的監管或政府政策變更,並評估變更對其業務經營及已公布之業務計劃的影響。如適用,發行人亦應討論政策更改如何影響其有關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
     
  • 被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被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發行人,應主動與核數師緊密商討制定計劃,以期採取適當有效的行動,令核數師可除去非無保留意見。至於應收賬款和按金的資產估值方面,發行人應按照過往虧損資料並以前瞻經濟因素作調整後制定信貸虧損政策,再據而作出減值。
     
  • 重大無形資產包括商譽發行人應確保評估減值測試所用的主要假設不會過份樂觀,並提供充足資料讓投資者了解發行人所定的主要假設是否合理。

  • 使用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 發行人應確保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不偏不倚列報時不會比公認會計原則指標更為顯眼,而且定義清晰,並與財務報表中有關金額進行對賬,充分解釋調整項目,而在不同期間的列報方式應貫徹一致。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我們鼓勵發行人依循相關指引,提高年報披露水平和對股東的透明度。發行人應注意,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將過往有關集資、重大投資及業績表現保證結果等方面的披露建議正式編納成規。因此,我們提醒發行人要特別注意遵守這些新增規定。」

陳翊庭又說:「聯交所今年正研究運用人工智能來協助審閱發行人年報,現階段是使用人工智能識別發行人對應一些特定披露規則所作的披露內容。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研究,希望長遠能夠提升年報披露內容的完整性,並推而廣之,利用人工智能提高其他審核流程的效率。」

報告全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其他資源 ─ 上市公司 ─ 聯交所有關發行人年度披露的審閱 ─ 有關發行人年報內容審閱事宜」。

 

註:

是次審閱不包括根據《主板規則》第二十章上市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所刊發的年報。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