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收購行動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
第14.06(6)(b)、14.23B(2)條 |
第19.06(6)(b)、20.23B(2)條 |
- 根據反收購行動規則向發行人的新控股股東或其聯繫人收購資產
|
第14.92條 |
第19.91條 |
- 限制發行人不得在控制權轉手後的24個月內出售原有業務,除非發行人向此等取得控制權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或其聯繫人所收購的資產,連同控制權轉手後所收購的任何其他資產能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
|
b) 重大公司行動/ 分拆上市/ 董事服務合約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
第6.12、6.13、
7.19、7.24、
13.36(4)、14.90、
14.91條、第13.39條附註
|
第9.20、9.21、10.29、10.29A、10.39、10.39A、17.42A、19.89、19.90、第17.47條附註 |
- 任何控股股東(或如無控股股東,則發行人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聯繫人須就批准以下事項的決議放棄表決權:
- 可導致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於上市後12個月內出現根本性轉變的交易
該等須放棄表決權的人士可在股東大會投票反對有關決議案,條件是他們此等投票意向已在文件中披露
|
第15項應用指引第3(e)(2)段 |
第3項應用指引第3(e)(2)段 |
- 如控股股東在分拆上市建議中佔有重大利益,則該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均須放棄表決權
|
第13.68條 |
第17.90條 |
- 董事及其聯繫人須就其年期超過三年的服務合約放棄表決權
|
附錄十四第B.1.2(h)段 |
附錄十五第B.1.2(h)段 |
-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包括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其薪酬
|
c) 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期權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
第17.04(1)條、第17.04(3)(d)條附註1 |
第23.04(1)條、第23.04(3)(d)條附註1 |
- 規定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聯繫人授予股份期權時,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
- 規定向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超過《上市規則》所載限額的股份期權,或修改向該等人士所授期權的條款,均須經股東批准
|
第17.06A、17.07條 |
第23.06A、23.07條 |
- 規定須披露有關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股份期權的資料
|
於以下《上市規則》增設條文以闡明若參與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人士,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將會適用:
|
第17.03(4)、17.04(1)條 |
第23.03(4)、23.04(1)條 |
- 若參與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人士,參與者及其聯繫人必須放棄就有關授予股份期權的議案投贊同票
|
d) 有關保薦人的獨立性
|
增設《上市規則》第3A.07(3A)條,於該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的定義:
|
第3A.07(3A)條 |
第6A.07(3A)條 |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
第3A.05條 |
第6A.05條 |
- 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並確保其主要股東及聯繫人同樣協助保薦人
|
e) 有關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
|
增設《上市規則》第13.84(1A)及13.84(2A)條,於該等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
第13.84(1A)條 |
第17.96(1A)條 |
- 如屬關連交易,獨立財務顧問確認它有否持有交易對手方的聯繫人超過5%的已發行股本
|
第13.84(2A)條 |
第17.96(2A)條 |
- 如屬關連交易,獨立財務顧問確認它是否屬交易對手方的聯繫人
|
f) 其他
|
i) 交易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或「聯繫人」的定義:
|
第14.58(3)、14.63(3)條 |
第19.58(4)、19.63(3) 條 |
- 發行人須在交易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以下資料:對手方及對手方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是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
第5.03條、第12項應用指引第15段 |
第8.03條 |
- 適用於向關連人士收購物業權益的估值規定
- 就關連交易而言,如估值師曾依賴由關連人士提供的資料,應在估值報告中披露相關資料
|
第21.08(12)條 |
不適用 |
- 新申請人如屬投資公司,其上市文件須載列一項聲明,說明投資公司、管理公司、任何投資顧問或任何分銷公司的董事,或該等人士的聯繫人等,現時或日後是否有權收取該投資公司所繳付的經紀佣金的任何部份或該投資公司所繳付買價的其他退回折扣。
|
ii) 證券發行
|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或「聯繫人」的定義:
|
第7.21(2)、7.26A(2) 條 |
第10.31(2)、10.42(2) 條 |
- 如無安排額外申請,適用於涉及由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包銷供股或公開招股的股東批准規定
|
第13.36(2)(b)條及第19A.38條附註1 |
第17.41(2)條及第25.23條附註1 |
- 發行人只有在符合第十四A章的情況下方可根據一般性授權向關連人士發行證券
|
第4項應用指引第4(c)段 |
第21.07(3)條 |
- 如建議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或修改現有認股權證的行使期或行使價,聯交所有權要求任何持有超過10%現有未行使認股權證的關連人士放棄表決權
|
iii) 就關連交易放棄投票權的人士
|
於以下《上市規則》增設附註以闡明若有關事宜屬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交易,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將會適用:
|
第2.16條 |
第2.27條 |
- 如屬關連交易,則將會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以決定一名股東或其任何聯繫人在交易中是否有重大利益
|
第13.44條 |
第17.48A條 |
- 如屬關連交易,若有發行人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於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有關董事皆不得就通過該事宜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進行表決
|
iv) 存管人
|
於以下《上市規則》闡明存管人不會被視為第十四A章所界定的「聯繫人」或第一章所界定的「緊密聯繫人」:
|
第19B.03 |
不適用 |
- 存管人不會純粹因其以存管人的身份為預託證券持有人持有發行人的股份而成為:(a)「聯繫人」或「緊密聯繫人」;(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