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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有關發行人應對傳聞或市場評論的指引信

監管通訊
2016年4月8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指引信,就發行人因應市場評論或傳聞涉及詐騙、嚴重會計或企業失當(統稱指控)而可能須停牌發出指引。

指引信概述聯交所的修訂,容許發行人因指控而申請停牌後,若能於澄清公告中解釋了有關指控即可恢復買賣(例如否認指控)。

指引信亦列明發行人應對指控的責任。聯交所認為若有關指控導致發行人的股份出現或很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市場混亂,發行人須盡快刊發澄清公告,就其對每項指控的立場知會市場,或申請停牌(註)。在停牌的情況下,發行人須確保於刊發澄清公告後,在切實可行下盡快復牌買賣。

聯交所一般不會預先審閱澄清公告。除特殊情況外,聯交所預期停牌的股份在澄清公告刊發後即恢復買賣。聯交所或會繼續與發行人跟進,檢視有否需要就指控衍生的事項作進一步披露、複查或調查。向聯交所提交的發行人公告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發行人有責任確保公告內容並無「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指引信說明了聯交所對遭受市場評論或傳聞的發行人的監管方針。此監管方針既貼近其他市場的監管方向,亦符合聯交所對停牌的取向,即盡量減少停牌的需要。」

戴林瀚補充說:「香港交易所為維護市場聲譽及效率,不時檢討有關規則及常規,以確保能夠切合市場變動情況。」

指引信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關於申請短暫停牌的原則及最佳常規,請參閱聯交所指引信GL83-15)。


更新日期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