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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成都普天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2)前執行董事叢惠生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7年9月2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遵守《董事承諾》,配合聯交所就可能違反《上市規則》而進行的調查,對聯交所得以監管發行人及董事,進而履行其職能,即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有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極為重要。董事若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未有遵從,將會視乎情況遭到公開譴責。聯交所日後考量其是否適合獲委任為香港上市發行人及上市申請人的董事時,也會將有關違規行為列入考慮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成都普天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02)(「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叢惠生先生(「叢先生」)違反其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規則》)附錄五H表格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

並表明:

若叢先生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根據《主板規則》第3.09條(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規則》)的相應條文)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叢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7815日就叢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背景

叢先生於20121113日至20151112日期間擔任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20161118日,上市部致函叢先生查詢若干有關該公司的事宜。由於沒有收到回覆,上市部兩度向叢先生發信跟進。有關函件均發送至叢先生在上市部紀錄中的最後知悉地址。此外,上市部亦無法透過紀錄中叢先生最後知悉的電話號碼與其聯絡。叢先生並無配合查詢。

董事的承諾

先生曾向聯交所作出書面承諾,包括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的調查,包括迅速並坦誠回答對其提出的問題。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部認為先生(1) 按照其《承諾》中有關視為已送達的條文乃當作已收到上市部的查詢及跟進函件;(2) 卻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下未有回應上市部的查詢;(3) 故此沒有遵守其須配合聯交所調查的承諾。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陳述後,裁定先生違反其須配合上市部查詢的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董事須遵守《承諾》,於聯交所就可能違反《主板規則》事宜進行調查時加以配合,對聯交所履行其職能,即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有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極為重要。是次事件對上市部展開有效和全面的調查帶來負面影響,上市委員會認為叢先生的違規情況嚴重。

制裁

上市委員會裁定上述事項屬於違規,而且情況嚴重,故決定譴責叢先生違反其《承諾》,未有配合聯交所調查。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表明,若叢先生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根據《主板規則》第3.09條(及《創業板規則》的相應條文)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更新日期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