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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華融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3)前執行董事周寶英女士違反《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8年6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對監察發行人業務和事宜扮演重要角色。聯交所調查發行人是否違反了《上市規則》時,會依賴《董事承諾》的條文,即董事須遵守《董事承諾》配合調查,迅速回應聯交所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資料。

《董事承諾》亦訂明,即使有關董事不再出任發行人董事,在停任之日起計三年內也須向聯交所提供最新的聯絡地址。否則,聯交所按有關董事的最後知悉地址寄發的任何文件/通知將一概視為已送達收件人。

聯交所能否有效地進行調查是對其履行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甚為關鍵。未能配合聯交所調查的董事或會接受紀律行動,若被裁定違規,聯交所日後評估其是否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會將是次違規列入考慮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華融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3)(「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周寶英女士(「周女士」)未有配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調查,違反其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並指出:

聯交所日後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規定,評估周女士是否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周女士,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858日就周女士的行為是否符合《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進行聆訊。

實況

周女士於2013722日至201592日期間擔任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周女士曾向聯交所作出書面的《董事承諾》,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1) 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
 

(2) 迅速及坦誠回答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
          
(3)  承諾即使日後不再出任該公司的董事,在停任董事之日起計三年內,繼續向聯交所提供最新的聯絡地址。否則聯交所寄發的任何文件/通知將一概視為已向其送達(「視作送達條文」)。
 

聯交所擬就周女士是否違反《上市規則》進行調查。上市部為此多次向周女士寄發查詢函件,全部未見退回。無論如何,根據視作送達條文,周女士被視為已收到上市部發出的信函及通知。

儘管上市部一再發函跟進,但周女士一直沒有回應上市部提出的首輪查詢。上市部最終成功致電聯絡周女士,(i)告知上市部曾發函聯繫;(ii)確認其聯絡資料正確無誤;及(iii)周女士確認曾接獲上市部發出的部分信函。上市部其後再向周女士寄發函件,但仍然沒有任何回覆。

進行聆訊前,上市部曾再次致電聯絡周女士,其確認已接獲上市部的信函及知悉聆訊日期。儘管周女士表示會回覆上市部的函件,但最終仍未有任何回覆。周女士更在未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缺席聆訊。上市部認為周女士故意拒絕配合上市部的調查。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周女士的行為違反其《董事承諾》,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根據《董事承諾》,不配合聯交所調查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認為周女士的違規情況嚴重,因為聯交所能夠進行有效調查對其履行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周女士不配合上市部的查詢,令上市部難以調查和評估與周女士的行為及其遵守《上市規則》情況相關的事宜。周女士既已接獲上市部的信函,亦獲告知該等信函的內容,但卻未有及/或拒絕回覆,令人難以接受。

制裁

上市委員會裁定上述事項違規及情況嚴重,決定譴責周女士未有配合聯交所調,違反其《董事承諾》。

聯交所日後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規定,評估周女士是否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