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上市委員會譴責萬成金屬包裝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91)前控股股東梁建恒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9年7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控股股東須按《GEM上市規則》(定義見下文)所述履行應有責任,並履行應允聯交所的承諾,否則聯交所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並最終施以紀律制裁。控股股東作出可能會導致違反《GEM上市規則》的行為前,應先考慮所有可行方法,包括諮詢聯交所意見並尋求豁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員會(「GEM上市委員會」)
譴責:
萬成金屬包裝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291)的前控股股東梁建恒先生(「梁先生」)違反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3.16A(1)(b) 條及其於2017年6月23日向聯交所及該公司董事(「各董事」)作出的承諾(《承諾》)。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僅適用於梁先生。
2019年6月18日,GEM上市委員會就梁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GEM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主要實況
梁先生
該公司於2017年7月18日在聯交所上市時,梁先生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梁先生及其兄弟各擁有Fortune Time Enterprises Limited(「Fortune Time」)50%股權,而Fortune Time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9.38%股權。
2018年1月23日,梁先生悉數出售其於Fortune Time的股權(「出售事項」),因此不再是該公司的控股股東。
《GEM上市規則》的規定
《GEM上市規則》第13.16A(1)(b) 條(出售事項發生時生效版本)規定,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在新申請人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起計的第7至第12個月期間出售其實益擁有的該發行人證券會即令其不再是該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則其不得在該段期間出售該等證券。
《承諾》
該公司於聯交所上市前,梁先生曾於2017年6月23日向聯交所及各董事作出承諾,在該公司於聯交所上市後第7至第12個月期間,若出售其於該公司的證券會即令其不再是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將不會在該段期間出售該公司的證券。
GEM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GEM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梁先生因出售事項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3.16A(1)(b) 條及《承諾》(統稱「違規事項」)。
監管上關注事項
GEM上市委員會認為違規事項事態嚴重。
作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梁先生有責任遵守其於《GEM上市規則》項下的責任。此外,其亦應履行向聯交所及各董事所作《承諾》項下的責任。然而,梁先生仍選擇進行出售事項,事前並未考慮到《GEM上市規則》及出售事項的法律含意,或就出售事項諮詢專業意見,亦未向聯交所尋求豁免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3.16A(1)(b) 條及《承諾》,以致違反了該規則條文及《承諾》。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裁定違規性質嚴重後,GEM上市委員會決定公開譴責梁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3.16A(1)(b) 條及《承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