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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光滙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933)及其四名董事(除牌當日)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1年2月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光滙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 前股份代號:933)(「該公司」);
(2)  該公司除牌當日的執行董事唐波先生
(3)  該公司除牌當日的非執行董事戴珠江先生
(4)  該公司除牌當日的非執行董事趙利國先生;及 
(5)  該公司除牌當日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恬先生

(上文(2)(5)所指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並進一步聲明,基於相關董事蓄意及/或持續未能履行其於《上市規則》的責任,聯交所認為,即使該公司得以保留上市地位,他們的留任亦會損害投資者利益。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拒絕刊發有關上市委員會決定取消該公司上市地位的公告(「除牌決定」)。

聯交所裁定該公司 (i) 拒絕應聯交所要求就除牌決定適時刊發公告,違反《上市規則》第13.06(2)條;及 (ii) 未有在季度更新公告及業務更新公告披露除牌決定,違反《上市規則》第13.24A及/或2.13(2)條。

相關董事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從聯交所多次就有關事項刊發公告的要求,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

重要信息: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公然拒絕聯交所多次要求就其除牌一事刊發公告,而除牌一事乃是有關該公司上市地位的重大發展。

董事蓄意及/或持續拒絕促使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或被視為不適宜留任上市發行人之董事。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以供查閱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紀律行動聲明所載之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會成員。

 

 

更新日期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