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00)及22名董事及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2年2月1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00)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前執行董事李小兵先生;
(3) 前非執行董事劉弘先生;
(4)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周炳泉先生;
譴責:
(5) 前執行董事兼主席汲傳排先生;
(6) 前執行董事李欣女士;
(7) 前執行董事彭亮先生;
(8) 前執行董事張延平先生;
批評:
(9) 執行董事商達先生;
(10)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冀先生;
(11) 獨立非執行董事崔恩卿先生;
(12)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武常岐先生;
(13) 前執行董事吳濱先生;
(14) 前執行董事楊文建女士;
(15) 前執行董事何筱娜女士;
(16) 前非執行董事臧福榮女士;
(17) 前非執行董事徐迅先生;
(18)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德龍先生;
(19) 前監事張志兵先生;
(20) 前監事張傳水先生;
(21) 前監事趙猛先生;
(22) 前監事嚴夢夢女士;及
(23) 前監事張擘女士。
除上述向李先生、劉先生及周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們三人。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李先生、劉先生及周先生若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及進一步指令:
上述每名董事(李先生、劉先生及周先生除外)須參加培訓。
該公司通過旗下附屬公司向其控股股東及聯屬公司提供了超過人民幣5.5億元的貸款,但未有遵守公告、通函、股東批准、書面協議及匯報規定。導致該公司(尤其是附屬公司層面)違反《上市規則》的部分原因是其內部監控不足。
汲先生、李先生、李女士、彭先生及張先生參與批准及/或知悉部分貸款之事。然而,他們卻未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五人連同其他董事及監事亦未能確保該公司維持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
李先生、劉先生及周先生違反了他們各自的《承諾》,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
重要信息:
上市發行人務必恪守《上市規則》有關披露及須經股東批准的規定,尤其在相關交易涉及主要交易及/或關連交易,以確保投資大眾受到保障。
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附屬公司層面亦有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以及確保所有相關人士清晰理解並加以遵守,並且有定期檢視,以盡早發現並處理任何內部監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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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