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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中國長遠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0)及八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3年10月3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中國長遠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0)

向以下人士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 前執行董事高飛先生

譴責:
(3) 執行董事、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劉小鷹先生
(4) 執行董事王愚先生

及批評:
(5) 前非執行董事鮑康榮先生
(6) 獨立非執行董事羅振坤博士
(7) 獨立非執行董事勞維信博士
(8)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林文傑先生
(9)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鄭永勝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
(10) 委任合規顧問為期兩年;
(11) 檢討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措施;及
(12) 董事接受培訓。

除上述向高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對其作出公開譴責。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高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2014年至2019,該公司透過其附屬公司進行了多項關連交易。該公司沒有就等交易遵守《上市規則》下的披露及程序規定。有關關連交易的詳情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連結見下文)。

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及其對附屬公司的監督存在嚴重缺陷。該公司既無可知悉附屬公司事務的匯報程序或機制,亦無制衡附屬公司行使其權力的制度。

該公司已曾因違反《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而被交所警告。董事理應認清該公司內部監控措施的不足並採取補救行動但他們並無這樣做

該公司及相關董事同意就此紀律行動達致和解。他們承認各自的違規事項,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他們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會須確保公司有效的報程序及機制,以妥善監督上市發行人附屬公司的活動。健全的內部監控框架也確保妥善遵守《上市規則》的關鍵。

倘有違反《上市規則》,董事須積極採取措施作出調查及補救,並確保公司不會再犯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