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882);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前執行董事徐志剛先生;
(3) 前執行董事趙建國先生;
譴責:
(4) 獨立非執行董事范仁達先生;
(5) 獨立非執行董事陸海林博士;
(6) 前執行董事戴薇女士;
(7) 前執行董事林國興先生;
(8) 前執行董事吳曉林先生;以及
(9)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徐小平先生。
並進一步指令:
戴女士、范先生、陸博士、徐小平先生、林先生及吳先生完成培訓。
除上述向徐志剛先生及趙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對二人作出公開譴責。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徐志剛先生及趙先生仍留任為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該公司附屬公司向借款人授出合共7,440萬元貸款。
於2019年初,貸款的部分利息還款逾期。該公司核數師就有關貸款提出疑慮,指出該公司在放貸業務方面內部監控不足,亦未有就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核數師亦關注並且不同意該公司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
核數師提出上述問題後,該公司於2019年3月刊發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但報告對核數師的關注隻字未提,令人以為有關貸款的還款沒有問題。該公司沒有為預期信貸虧損作出撥備。
數月後,在財政年度完結的審計過程中,核數師繼續就有關貸款提出疑慮。核數師質疑有關貸款的商業理據,以及貸款逾期後未有作出跟進行動。
所有借款人均拖欠有關貸款。該公司錄得100%減值虧損(約8,600萬元)。
中期報告並非準確完備,報告中遺漏了重大不利實況而誤導了投資者。
時任董事會(即上述所有董事,除已經辭任的吳先生外)有責任確保中期報告準確完備,但未有履行應盡職責。他們在評估預期信貸虧損時未有批判性地考慮核數師提出的問題。他們應確保相關披露準確無誤。
審核委員會明顯未有發揮作用,包括未有就逾期款項作出有意義的查詢,亦概無證據顯示他們作出了任何獨立判斷。
董事亦未就放貸業務的內部監控履行應盡職責。該公司缺乏足夠制衡機制以限制個別董事在授出貸款方面的權力,也沒有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和信貸風險評估。雖然該公司設有放貸政策,但根本完全不足夠,證明他們對何謂適當的內部監控系統缺乏了解。
徐志剛先生和趙先生並未回應聯交所的查詢。
重要信息:
聯交所的規則執行重點包括「責任」和「監控及文化」,當中包括需要作出獨立判斷及避免過度倚賴他人,以及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框架,否則可能會導致披露具誤導性的內容,以及增加投資者蒙受損失的風險。有關詳情,請見《上市規則》執行政策聲明。
香港交易所規則執行部主管Jon Witts稱:「本個案反映了設立健全內部監控的重要性。董事應保持提問的心態。若核數師提出問題或疑慮,董事(尤其是審核委員會)更要保持高度警覺並積極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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