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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99)三名現任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4年2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陳承守先生
  2. 執行董事豐慈招先生
  3. 非執行董事高巧琴女士

並進一步指令:

上述每名董事完成培訓。

 

 

此個案涉及該公司其中一家附屬公司取得的多筆貸款造成的4,940萬元人民幣減值虧損。

涉事董事沒有告知董事會有關貸款以及貸款逾期後貸款人要求追溯收取24%違約利率。他們無視公司訂立的內部監控程序,亦未有妥善保存貸款的文件。

涉事董事承認其未能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處理貸款事宜,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他們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應確保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進行的交易符合內部監控政策,並且無論如何須將重大事項提呈董事會以作審議及批准。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也應積極採取措施來管理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在涉及有關上市發行人的交易中擔當董事以外的其他身份。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