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08)以及八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4年11月2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1. 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08);
譴責:
2. 執行董事兼主席易小迪先生;
3. 執行董事兼副主席范小冲先生;
批評:
4. 非執行董事范曉華女士;
5. 非執行董事王功權先生;
6. 獨立非執行董事顧雲昌先生;
7. 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博愛先生;
8.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春平先生;及
9.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波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
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訓。
於2020年至2022年間,該公司先後發放合共11.1億元人民幣的貸款。這些貸款的借款人當時陷入財困。另外,他們本身亦是其他最終借款人的債務債權人。該等最終借款人的債務以位於北京的一處物業作為抵押品。該公司展望,借款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將帶來低價出售的機會,該公司或可在司法拍賣中以大幅折讓的價格購入作為不良資產放售上述位於北京的物業。
儘管貸款產生重大風險,但董事並未於貸款發放前預先促使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亦未有適當制定策略,在該公司未能把握低價出售機會的情況下追收貸款。
易小迪先生及范小冲先生是負責促使進行盡職審查及實施這些交易的執行董事。
該公司當時存在多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這是促成其未能(1) 按時刊發全年及中期業績及報告;及(2) 遵守適用於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其中部分與貸款相關)的規定。有關該公司及董事就這些缺失的違規事項詳情,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見下文連結)。
該公司與董事同意和解,有助盡早解決本紀律行動。
重要信息:
董事在運用發行人的資金於任何交易(尤其是高風險者)之前,必須先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和全面的風險評估。
設有充足、有效的內部監控框架對於發行人確保能夠遵守其在《上市規則》的匯報、披露和其他責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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