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0);
向下列人士作出: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2. 前執行董事及首席財務官劉展喜先生;
3. 前執行董事及聯席公司秘書王在成先生;
4. 前執行董事吳俊傑先生;
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姚敏茹女士;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6. 前執行董事、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劉傑先生;
批評:
7. 前執行董事朱炎彬先生;
8.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靜鬥先生;及
9.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柳建華博士;
指令:
朱炎彬先生、郭靜鬥先生及柳建華博士完成培訓,
及進一步指令:
若劉傑先生及吳俊傑先生任何一人於紀律行動聲明日期起計14天後擔任該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根據《上市規則》第2A.10A(2)(b)條予以取消。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劉展喜先生、王在成先生、吳俊傑先生及姚敏茹女士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劉傑先生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聯交所裁定以下事項:
(i) 該公司於2018年7月上市,兩個營業日後,該公司使用上市所得款項淨額的46% 認購非上市財富管理產品,嚴重偏離其招股章程所述的上市所得款項擬定用途。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理由如下:
- 該公司並未於招股章程、配發結果公告以及相關年報及中期報告披露其擬使用上市所得款項進行上述認購事項及/或上市所得款項擬定用途的變更。該公司亦未有在進行認購事項前諮詢其合規顧問;及
- 劉傑先生、劉展喜先生及王在成先生沒有履行其董事責任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ii) 於2018年至2021年間,該公司授出及/或延長了22筆貸款,總額約4.265億元人民幣。大部分相關貸款均無抵押。該公司並未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管治其放貸活動,且直到大多數貸款出現違約情況之前,董事會對有關放貸活動一直都沒有妥善監督。相關貸款是在(i)沒有對借款人及/或其擔保人和抵押品(如有)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及/或信用評估及(ii)沒有適當評估獲提供的抵押或擔保的可執行性的情況下授出。在截至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中,約84% 的應收貸款均已減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理由如下:
- 該公司沒有公布多筆構成《上市規則》下須予披露的交易的貸款;
- 上述(2)、(3)及(5)至(9)所述的董事沒有履行其須採取足夠行動保障該公司權益的董事責任,包括就放貸活動制定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及
- 劉傑先生、劉展喜先生及王在成先生在進行、監督及/或監察放貸活動以及管理該公司資金時沒有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亦沒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此外,四名董事(劉展喜先生、王在成先生、吳俊傑先生及姚敏茹女士)被裁定沒有在聯交所的調查中給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確保發行人的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與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一致,若擬定用途有變,須按《上市規則》規定披露。
此外,在管理發行人的業務及資金用途上,董事必須行使獨立判斷並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特別是發行人進行任何放貸活動前,董事須確保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以保障發行人權益及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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