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55)及一名現任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5年3月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1. 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555)(該公司);及
譴責:
2. 非執行董事兼主席張瑞霖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
張先生須完成培訓。
於2016年至2021年間,張先生因拖欠私人貸款未還,貸款人向他和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提起訴訟,其後張先生讓該附屬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涉及附屬公司的有關擔保及其後的和解協議均構成須予公布的關連交易,但該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規定。
由於張先生未有適時向該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匯報有關事宜及交易,該公司亦違反《上市規則》。儘管張先生將有關事宜交由該公司一名內部中國法律顧問處理,但他未有與該人員作出跟進,以確保有關事宜及交易已根據該公司內部監控程序及《上市規則》適當及適時地向董事會匯報及予以處理。有關事宜直至2023年1月才被該公司前任核數師揭發。
該公司及張先生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這次紀律行動。他們沒有就其各自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他們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代表公司或其附屬公司進行交易時,必須按公司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行事,並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董事可以將職能指派他人,但並不就此免除其職責或運用所需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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