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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與證監會協力就兩名不配合調查的上市公司前任董事採取行動

監管通訊
2025年8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首次因一家上市公司的兩名前任董事均未有配合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而對其採取紀律行動(註1和註2)。

這次行動突顯出聯交所與證監會之間的策略性合作,透過聯交所在《上市規則》下的紀律處分權力,提升調查及執行程序的效率,並實現公平的監管成果。

在其紀律行動中,聯交所公開譴責萬馬控股有限公司(萬馬控股)的前執行董事馬小秋女士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金來林先生。聯交所表明,馬女士及金先生均不適合擔任萬馬控股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

聯交所與證監會均就有關萬馬控股的事宜展開調查。

證監會就萬馬控股及╱或與其有關連的人士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展開調查。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向馬女士及金先生發出通知,要求提供與其調查相關的資料及文件,但馬女士與金先生均沒有回覆。因此,證監會將事宜轉介予聯交所,以根據《上市規則》採取適當行動。

聯交所上市科(上市科)亦正調查馬女士及金先生是否已履行其於《上市規則》下的職責及責任,而二人均沒有對調查作出回覆。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的每名董事均有責任配合上市科或證監會進行的任何調查,即使個別人士不再擔任發行人董事,此責任仍然持續。經考慮相關證據後,上市委員會裁定馬女士及金先生均違反了此規定,且屬嚴重違規。

香港交易所上市監管及規則執行主管嚴玉瑜表示:「發行人及其董事與聯交所及證監會通力合作,對維護證券市場運作公平有序、信息靈通至關重要。聯交所致力維持發行人及市場質素,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們對不配合調查的行為持零容忍態度。不配合調查屬嚴重不當行為,我們定會對不合作董事作出適當制裁。謹此提醒發行人和董事務必全面配合上市科及證監會的調查,並及時提供準確完備的最新資料。」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董事不配合監管調查,會削弱監管成效,妨礙證監會保障投資者權益。此案突顯董事忽視基本責任需承擔的嚴重後果。證監會與聯交所的策略性合作持續帶來有力的執行成果,確保敷衍塞責的違規者無法輕易逃脫責任。證監會將繼續與聯交所合作,運用綜合資源及專業知識,維持最高標準的市場誠信,並維護投資者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註:

  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2. 根據《上市規則》,聯交所可對違反《上市規則》的有關人士施加多項制裁,包括聲譽性、補救性及附帶或操作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