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全民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稱中國全民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170);
向下列人士作出: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1及譴責:
(2) 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林燁先生;
(3) 前執行董事歐兆聰先生;
(4) 前執行董事肖怡廖閣女士;
(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余華昌先生;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2及譴責:
(6)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麗英女士;
譴責:
(7)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鄺嘉琪女士;及
(8) 該公司除牌時的首席營運官羅嘉順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羅先生須完成培訓。
這是2021年《上市規則》相關修訂生效後聯交所首次對因爲導致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發行人高級管理階層成員作出的紀律行動。
聯交所調查發現,2022年7月至10月期間,該公司當時的主席、執行董事兼大股東林先生促使該公司兩家中國附屬公司訂立一份據稱的租賃協議和一份據稱的購買協議,並支付相關款項。有關交易被發現純屬虛構、缺乏商業實質及/或屬用於掩飾挪用該集團大部分資金的欺詐計劃。
當時,該集團的中國業務由該兩家附屬公司經營,並佔該集團總收入逾97%。然而,負責監督該集團中國業務的董事僅有林先生一人。
歐先生、肖女士、余先生、郭女士及鄺女士作為該公司董事,未有積極關心該集團的中國業務。他們任由該公司未就該集團中國業務制定任何或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包括合約審批及付款授權)。他們讓有關業務僅由林先生一人負責,並且未有就此進行任何或充分的監督。他們亦未能發現租賃協議及/或購買協議中的多項警號,也沒有就此作出適當的跟進。
羅先生作為該公司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負責監督該集團的分租業務,應為董事提供充足的資料,以使他們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在履職過程中,羅先生發現協議中據稱的業主並非相關物業的擁有人,卻沒有及時向董事會匯報。該行爲導致董事會在沒有妥為知悉該物業的狀況下,批准該公司刊發載有對該物業的不準確陳述的公告。
聯交所裁定(其中包括):
林先生、肖女士及余先生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另一方面,歐先生及鄺女士則對聯交所作出配合,未有就各自的違規行為抗辯,並同意接受聯交所對他們施加的制裁。
重要信息:
儘管董事可將其職能授權他人執行,他們仍須積極關心發行人的事務,並以合理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董事職責,這些乃是不可轉授予他人的核心董事責任。按此,董事必須對其授權他人處理的事宜繼續保持充分了解,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並確保發行人有充足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措施,以監察相關轉授職能的履行情況。
高級管理階層在發行人的《上市規則》合規及企業管治事宜上擔當重要的角色。高級管理階層成員若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或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施加的規定,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有關違規行為,聯交所可對其施加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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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林先生、歐先生、肖女士及余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郭女士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