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美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25)及三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6年1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 美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25);
- 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王美慧女士;
- 執行董事蕭翊銘先生;及
- 前執行董事鍾國偉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王女士、蕭先生及鍾先生完成培訓。
該公司被裁定向關連人士包括 (i) 一名客戶、(ii) 王女士及 (iii) 蕭先生提供財務資助,違反《上市規則》。這是由於王女士、蕭先生及鍾先生未有就以下交易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適用規定:
- 該公司發出四封(由王女士及/或鍾先生代表該公司簽署)支持函,同意繼續向該客戶供應存貨,且在該客戶於納斯達克成功上市並收到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前,不會向其收取任何貿易應收款項。
- 該公司(在王女士及鍾先生促使下)向該客戶提供420萬美元免息及無擔保墊款,並且沒有訂立任何書面協議或固定還款期。
- 該公司以王女士及蕭先生的名義,為認購該客戶股份而支付的70萬美元。約一周後,王女士及蕭先生連本帶利悉數償還了該筆款項。
相關人士解釋該客戶是該集團數十年的客戶,當時遇到流動資金問題,而有關交易是為了向其提供財務資助(包括支持其新股上市申請),協助籌集資金以重振其業務營運,從而提高該公司向其收回未付的應收款項的機會。
相關人士承認,當進行部分交易時,他們未有按《上市規則》識別出該客戶為該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該客戶的擁有人於相關交易前12個月內曾擔任該公司董事。因此,向該客戶提供上述財務資助及銷售存貨構成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須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該公司、王女士、蕭先生及鍾先生在聯交所調查初期,已承認其各自在《上市規則》下的違規事項,並同意接受向他們施加的制裁及/或指令。
重要信息:
所有董事均須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就此而言,董事須:
- 理解並時刻注意其作為上市發行人董事在《上市規則》下的職責;及
- 確保上市發行人有充足而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以識別適用的《上市規則》規定並遵守《上市規則》。
董事尤須謹記,即使據商業理據的財務資助可能屬合理/或僅作短期融資用途,這也不能凌駕發行人及其董事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的責任。
不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的財務資助可能會引起挪用或濫用發行人資產的疑慮,甚至可能招致《上市規則》下最嚴重的紀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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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