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08)、六名董事及一名附屬公司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6年3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08);
-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于輝先生;
- 執行董事李卓洋女士;
- 前執行董事劉洋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蔡金良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陳鴻先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國宏先生;及
- 該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企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企展香港)唯一董事羅嘉奇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上述董事及羅先生完成培訓。
該公司被裁定就企展香港於2023年6月至2025年10月期間的證券交易,一再違反《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或股東批准的規定。這歸因於:
- 該公司董事未有妥善監察或監督企展香港的證券投資業務,亦未有促使該公司制定充足而有效的監控及程序,以確保企展香港的證券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及
- 企展香港唯一董事羅先生未有及時向該公司董事會匯報相關證券交易,及/或未以系統化的方式記錄所有證券交易。
相關證券交易構成一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五項主要交易及32項須予披露的交易。
企展香港的證券投資業務當時是該公司的重要業務。該公司董事及羅先生知悉《上市規則》中可能適用於證券交易的規定,但他們卻未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其後該公司實施了多項補救措施以糾正其《上市規則》違規事項,避免同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該公司、上述董事及羅先生於聯交所調查較早階段時便承認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接受相關制裁及/或指令。
重要信息:
購買或出售證券及財務資產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規定,只有極少數例外情況可獲豁免。
及時履行《上市規則》是發行人受監管的重要責任之一。發行人須及時遵守《上市規則》有關披露及其他事宜的規定,以確保市場完全知情。
從事或考慮從事證券交易業務的發行人董事須確保發行人有必要的配套及監控措施,其中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監控措施及程序:
- 董事嚴謹的監督;
- 《上市規則》合規;
- 完整、最新的紀錄存檔;及
- 就可能須遵守《上市規則》的交易向負責的董事及相關人員持續提供培訓。
聯交所會繼續作出必要的紀律行動,促使發行人及相關人士遵守上述規定及責任。有關紀律行動或不僅涵蓋相關發行人及其董事,發行人附屬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或董事若被裁定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有關違規行為,聯交所亦可對其作出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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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