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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恒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16)、四名董事及五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6年7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恒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
  2. 該公司執行董事李小冰先生(李先生)
  3. 該公司執行董事王振峰先生
  4. 該公司執行董事王權先生
  5.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齊春風女士(齊女士)
  6. 該公司財務總監于麗萍女士(女士)
  7. 該公司副總裁及該公司附屬公司總經理曹宏偉先生(先生)
  8. 該公司附屬公司前總經理張昊先生(先生)
  9. 該公司附屬公司副總經理建超先生(先生);及
  10. 該公司附屬公司總經理申淑菊女士(女士)

(上文(2)(5)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6)(10)所述管理層成員為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高級管理層成員,統稱相關管理層成員。)

及進一步指令相關董事及相關管理層成員各完成 21小時培訓。就齊女士而言,完成上述培訓將作為其日後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或將於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決條件。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在沒有足夠證明文件支持的情況下向多家供應商支付一系列預付款。因此,該公司的核數師指出有未解決的審計問題。該公司因此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2023財政年度審計,導致停牌。

獨立調查結果顯示,上述預付款構成了循環資金流安排的一部分,旨在緩解新冠肺炎疫情後的流動資金壓力。在該安排下,該公司聲稱為未來工程項目申請了銀行貸款,並將所得款項支付予供應商作為預付款,隨後再向有關供應商要求退款,並將資金重新調配,用於為與貸款用途不相關的在建項目提供資金。

該安排違反了適用的監管規定及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制度。儘管該公司最終已收回所有預付款,但該安排使該公司面臨不必要的風險,包括監管風險、無法按時收回款項或信貸違約的風險,以及額外的利息成本。

聯交所裁定:

  • 相關董事知悉該資金流安排不符合內部及監管規定,但仍批准及/或允許執行該安排,並監督將退款資金重新分配至其他項目。基於上述行為,相關董事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違反其董事職責。

  • 相關管理層成員執行了該資金流安排並重新分配退款資金,基於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

所有相關人士於聯交所擬作出紀律行動較早階段,便承認其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他們同意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建立並維持健全的企業管治常規,對保障發行人的資產及確保監管合規至關重要。
 
即使發行人面對經濟壓力,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仍須以身作則,並培養良好的企業管治文化;他們不可將商業考量置於遵守監管規定及內部監控政策之上。

違反這些原則可能會導致違反董事職責,並使發行人面臨本可避免的財務風險及監管風險。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