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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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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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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A) ≥400億港元;或(B) ≥100億港元,且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1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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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門檻降低至:(A) ≥200億港元;或(B) ≥60億港元,且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6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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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票權及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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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比率≤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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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時市值≥40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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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的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10%(個別情況下接受較低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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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 ≥ 4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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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創新性及其他適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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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才能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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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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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申請人2,將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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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以涵蓋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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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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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外界認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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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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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上市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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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於兩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同時符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財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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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降低財務資格門檻,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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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權:市值:(A) ≥30億港元(在合資格交易所3或認可證券交易所4上市、於五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或(B) ≥100億港元(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於兩年内保持良好合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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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港元降至6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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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轉為主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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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關於由第二上市轉為(雙重)主要上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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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發行人從第二上市轉為主要上市的指引,並就發行人一般須採取的合規行動提供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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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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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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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研究回應人士建議的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上市的措施,並在必要時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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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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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擁有權和控制權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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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期間,申請人必須一直在對管理層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同一股東控制下,以一個整體的形式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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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訂明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擁有權在有關期間出現變動,但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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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務匯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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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或擬於美國上市的申請人,若尋求於香港作雙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可申請豁免,以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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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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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人其後於美國退市,則須改回使用《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備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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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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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的對賬表須由核數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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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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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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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或特專科技公司若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財務資格,必須按照第八章通過一般上市途徑上市,不能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A或十八C章的特殊章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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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此類申請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徑的財務資格的情況下,仍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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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及優化退回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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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或個別情況下獲得豁免的申請人,才可以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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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申請人均可以非公開形式遞交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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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致完備的申請將予退回,退回後保薦人的身份將於聯交所網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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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退回機制:在退回上市申請時,除了公開保薦人名稱外,也會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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