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匯森股份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27)六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6年10月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1及譴責:
- 匯森股份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執行董事曾明蘭女士;
- 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吳潤陸先生;
-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劉炯先生;
-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馮昭威先生;
- 該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曾明先生;及
-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顏麗瓊女士。
(上列(1)至(4)所指董事統稱現任董事,上列(1)至(6)所指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及進一步指令,若於紀律行動聲明刊發日期起計14天屆滿時,任何現任董事仍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則該公司的股份將根據《上市規則》第2A.10A(2)(b)條被除牌。
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均就與該公司相關的事宜展開了調查。
為調查相關董事是否已履行其於《上市規則》下的職責及責任,聯交所向各相關董事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然而,他們完全沒有或沒有於指定時限內回應聯交所的查詢,因此未有配合該調查。
證監會在另一項調查中向現任董事作出查詢,但各人均未有作出回應。曾明蘭女士更未有遵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會面通知書。儘管聯交所向各現任董事發出提醒函,他們均未有回應證監會的調查,因而未有配合該調查。
重要信息:
董事須配合調查的責任涵蓋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所進行的調查;即使其後不再擔任董事,該責任亦不會終止。
董事須注意,未有全面及/或及時配合上述任何一方監管機構的調查,屬嚴重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並可能導致被施加最嚴重的紀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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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各相關董事均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