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德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437);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2. 前執行董事、主席及監察主任Loh Teck Hiong醫生;
3. 前執行董事、主席、行政總裁及監察主任何偉清先生;
譴責:
4. 前執行董事蕭瑞豪博士;
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楊章鑫先生;
6.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陸偉明先生;及
7.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吳曉霞女士。
(上文(2)至(7)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及進一步指令每名相關董事(Loh醫生及何先生除外)各完成15小時培訓。
相關董事因就下文所述事項違反董事職責及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而遭聯交所譴責。就Loh醫生及何先生而言,鑑於他們實質參與相關不當行為及違規事項,以及他們擔任監察主任的職責,聯交所認為,二人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證券投資
該公司於2021年10月成立了一個並非屬其主要業務範圍的投資部門,其後進行證券投資,總額達1,570萬港元。相關董事未有就投資主管的能力及適任性進行具實質意義的評估, 亦未有確保該公司設有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妥善監管有關投資活動,以及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有關須予披露交易的規定。
此外,Loh醫生在未知會董事會的情況下,授權將該公司的投資戶口由現金戶口更改為保證金戶口,且未有評估及管理相關風險。
有關情況導致該公司違反了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規定,並錄得約1,290萬港元虧損,相當於投資金額的82%。
供股
就該公司於2022年3月進行的供股,Loh醫生及何先生知悉或理應知悉,其中一名認購人屬關連人士。何先生亦在未經董事會批准或知悉的情況下,容許五名認購人(包括該名關連認購人)將認購款項延至供股完成後一個月才支付。
Loh醫生及何先生促使或容許該公司刊發公告,載述所有認購人均為獨立第三方,且未有披露延遲付款安排。有關公告因而在重要方面屬不準確完備且具有誤導成分。
服務協議
於2022年5月,何先生在未經董事會批准或知悉的情況下,促使該公司的一家附屬公司與一家由關連人士全資擁有的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並在提供任何協定的融資服務前預先支付了300萬港元。該協議最終因有關服務未獲履行而終止,而上述款項於協議終止後八個月方獲悉數退還。何先生未有以該公司的利益行事和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職責,亦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
內部監控
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存在重大且持續的不足,亦未能就2022年(即上述大部分交易或事宜發生的年度)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內部監控政策。相關董事未有採取足夠措施,確保該公司維持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
部分相關董事試圖以已將證券投資、供股及/或內部監控事宜授權他人處理為由,聲稱已履行其職責。然而,他們未有對該等事宜維持充分監督,亦未有持續予以積極關注。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以應有謹慎、技能及勤勉履行其職責。他們有責任保障公司資產,並須積極及充分了解公司的業務、營運及事務。
董事在確保公司遵守《上市規則》方面承擔主要責任,包括須準確、完備及適時披露重要資料。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對履行此責任至關重要。相關制度應妥善設計、制訂成文、落實執行及定期檢視,而任何已識別的不足均應及時處理及糾正。
董事雖可將若干職能授權他人執行,但這並不免除其責任。董事必須確保有關授權屬合理安排,並作充分監督。他們應持續掌握相關情況、定期獲取匯報、作出適當查詢、跟進任何異常情況或關注事項,並確保所授權的職責得到妥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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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