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唐貫健先生 陳英祺先生 許立樁先生(於2002年1月7日辭任) 黃澤明先生(於2002年7月2日辭任) 姚永岳先生(於2002年3月31日辭任)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7月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即包括唐貫健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陳英祺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許立樁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1月7日辭任),黃澤明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7月2日辭任)及姚永岳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2年3月31日辭任)等人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須:(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交股東;(ii)根據《上市協議》第8(2)段規定,使其周年賬目的結算日期,與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相隔不得超過六個月;(iii) 根據《上市協議》第10(1)段,在半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向股東發送中期業績;以及(iv)根據《上市協議》第11(6)段,在半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布。以截至2000年3月31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於2000年10月27日才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於2000年11月27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而言,該公司在2001年1月22日才公布中期業績。
該公司已承認上述違反了《上市協議》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文中所指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