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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發行人)定期財務報告之審閱報告,總結了聯交所審閱發行人於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間發布的其中100份定期財務報告後得出的結果(註)。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發行人可透過財務報告清晰地向投資者闡釋公司的業務表現、財務狀況和前景,並提升股東價值。發行人應注意,財務報告及所有公司通訊所載的資料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成份。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應視監管財務匯報的誠信為其核心監管職責之一。」
在聯交所今天刊發的報告中特別指出以下範疇的重要性:
報告全文已上載至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其他資源 ─ 上市公司 ─ 聯交所有關發行人年度披露的審閱 ─ 有關財務報表審閱事宜」。
註:
作為監管工作一部分,聯交所設有財務報表審閱計劃,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挑選方式檢查發行人定期刊發的財務報告,以鼓勵發行人作出高水平的財務披露。我們每年刊發報告,載述主要審閱結果及建議,使發行人編制定期財務報告時能對潛在的問題提高警覺,尤其在《上市規則》、會計準則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相關披露規定的合規情況方面,透過汲取別人的經驗,提升其日後的報告質量。是次為聯交所第九次刊發同類報告。
完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