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澳亞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425)、六名董事及兩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6年5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澳亞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425);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譴責: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Edgar Dowse Collins先生(Collins先生);
3. 該公司前首席財務官兼高級管理層成員陳遠先生(陳先生);
譴責:
4. 該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陳榮南先生;
5. 該公司執行董事楊庫先生;
6.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現任非執行董事高麗娜女士;
7.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泮先生;
8.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平田俊行先生;及
9. 該公司前財務總監兼高級管理層成員孫立志先生(孫先生)。
(上文(4)至(8)所指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及進一步指令相關董事各自完成培訓。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在申請上市期間向聯交所提交過時資料。在聯交所審理該公司上市申請的過程中,儘管該公司其後已取得更新資料,且聯交所當時亦曾就相關事項提出查詢,該公司就2022財政年度盈利預測所呈示的多個後續版本(預測備忘錄)仍載列過時數據。該公司其後承認,預測備忘錄並未按當時最新的財務表現作出核對,且當中若干根本假設欠缺合理支持。
隨着該公司於2022年12月上市,其於2023年3月1日公布的2022財政年度經審核全年業績與上市前向聯交所呈示的預測備忘錄終稿相比,純利較預測低64.4%(約4,240萬美元)。該等差額可歸因於預測備忘錄沿用過時數據,致使相關預測未能反映當時最新情況。
聯交所裁定:
- 相關董事及Collins先生對預測備忘錄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有最終責任,並應採取合理行動監督上市申請,確保向聯交所提交的都是最新資料。
- 該公司董事會授權Collins先生審閱及提交與申請上市的文件,並聘用陳先生專門協助上市進程,但Collins先生和陳先生都未能履行自身責任,未有審閱預測備忘錄的各個後續版本並確保所載的資料能反映該公司當時最新的營運及財務資訊。
- 孫先生身為財務總監,負責與該公司顧問(包括聯席保薦人)溝通,卻未能在批准提交若干預測備忘錄擬稿前作充分審閱。
- 在向聯交所提交預測備忘錄終稿前,相關董事明知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正在惡化,但卻未有審閱終稿,提交文件之前亦未有向Collins先生或陳先生查詢。相反,他們表現被動,完全依賴管理層及顧問,而非主動核實提交文件中的資料及假設。
在聯交所的紀律行動中,涉事各方均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他們接受上市委員會所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申請人必須提交準確、完整及最新的資料,乃聯交所能有效審理上市申請的基本前提。聯交所能及時獲取申請人所提供的該等資料,亦是維持香港資本市場質素及保障投資者對新上市公司信心的重要基礎。
在上市申請過程中,董事會及相關管理層成員須就向聯交所呈示的資料承擔最終責任。他們必須盡其所能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確保能及時向聯交所提供與申請人相關的準確、完整及最新資料。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屬嚴重失當,並可能招致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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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Collins先生及陳先生各自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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