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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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初任董事最低培訓時數 

 

初任董事類型

最低培訓時數規定

(A)

首次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即之前沒有擔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的經驗)

於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24小時培訓

(B)

在獲委任前的三年内未有擔任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董事的人士(即其之前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職務並非於獲委任前的三年)

於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24小時培訓

(C)

在獲委任前的三年内曾於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擔任董事的初任董事(上文(A)或(B)類)

於獲聯交所上市發行人任命加入董事會後18個月內完成12小時培訓

 

表:強制董事培訓要求示例

 


初任董事

18個月內12或24小時1

全體董事(包括初任董事)

並無最低培訓時數

計入12或24小時? 計入強制年度培訓?

擔任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董事時接受的培訓2

擔任其他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時接受的培訓3

以其他組織/專業協會會員身份接受的持續專業發展培訓4

註:

註1:有關初任董事的最低培訓時數要求,見上文。

註2:前提是有關培訓涵蓋《上市規則》中的特定主題。董事應就香港市場的規定接受足夠培訓。 

註3:前提是有關培訓並不是只適用於該等發行人。

註4:前提是有關培訓涵蓋《上市規則》中的特定主題。

表:董事培訓披露示例(按主題劃分)
董事 [主題1] [主題2] [主題3] [主題4] [主題5] 總時數
[董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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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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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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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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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董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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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註:顏色圈內加上各董事就每個培訓主題所分別接受培訓的時數。若有董事就同一主題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訓,則該對應相關董事的姓名,列出其適用於相關主題的顏色圈。

 
[附註:第一類形式培訓(例如內部培訓,附例子/描述)]
 
[附註:第二類形式培訓(例如外部培訓,附例子/描述)]
 
[附註:第三類形式培訓(例如自修,附例子/描述)]
 
[附註:任何其他形式培訓(例如以講者或小組討論成員身份參加業界活動)]

 

年度培訓

  • 聯交所發行人的所有董事均須接受年度培訓。聯交所已設定年度董事培訓至少須涵蓋的五個特定主題。
  • 培訓的形式及提供方並無特定要求,給予發行人彈性安排,讓其可因應董事的個人發展需要以及時間表及發行人的可用資源量身定制培訓。
  • 董事培訓可有多種形式,包括面授培訓、由外部機構舉辦的網絡研討會、由發行人安排的內部培訓(例如透過公司秘書),以及就着特定主題閱讀文章或觀看視頻。
  • 董事培訓須具一定質素,要能充分增進董事的知識及專業發展。規定發行人詳細披露董事所接受的不同培訓模式(內部培訓、外部培訓或自修),有助投資者更充分了解和評估董事接受的培訓。
  • 董事應因應各特定主題選用適當的培訓模式,例如內部培訓或更適合用於若干行業或發行人專屬的主題,但有關董事會及董事的監管及法律責任等主題的培訓,則由專業外部培訓機構提供或更佳。
  • 年度董事培訓並無最低培訓時數要求,但董事應考慮到自身培訓需要,確保接受的培訓足以令其可以妥善履行董事職責。作為參考,業界組織(例如香港董事學會或香港公司治理公會)及專業機構(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會員每年所需的最低培訓時數介乎10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