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必須確保自身時刻具備相關知識及技能,緊貼發行人瞬息萬變的營商環境。定期進行董事培訓可確保董事保持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可對董事會作有意義的貢獻。適當和充分的培訓亦有助保障董事水平、提高董事會效能及推動良好的企業管治。
初任董事類型
最低培訓時數規定
(A)
首次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即之前沒有擔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的經驗)
於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24小時培訓
(B)
在獲委任前的三年内未有擔任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董事的人士(即其之前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職務並非於獲委任前的三年)
(C)
在獲委任前的三年内曾於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擔任董事的初任董事(上文(A)或(B)類)
於獲聯交所上市發行人任命加入董事會後18個月內完成12小時培訓
初任董事
18個月內12或24小時註1
全體董事(包括初任董事)
並無最低培訓時數
擔任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董事時接受的培訓註2
✔
擔任其他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時接受的培訓註3
以其他組織/專業協會會員身份接受的持續專業發展培訓註4
註:
註1:有關初任董事的最低培訓時數要求,見上文。
註2:前提是有關培訓涵蓋《上市規則》中的特定主題。董事應就香港市場的規定接受足夠培訓。
註3:前提是有關培訓並不是只適用於該等發行人。
註4:前提是有關培訓涵蓋《上市規則》中的特定主題。
註:顏色圈內加上各董事就每個培訓主題所分別接受培訓的時數。若有董事就同一主題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訓,則該對應相關董事的姓名,列出其適用於相關主題的顏色圈。
a. 形式(例如內部培訓、外部培訓、自修);
b. 主題(以確認已涵蓋特定培訓主題);
c. 時數;及
d. 培訓機構(尤其是說明培訓是由專業機構或內部提供)。
下載主題 – 董事會成效 下載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