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譴責聲明
關於萊利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
執行董事徐發泉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就徐氏違反《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以及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而公開譴責徐氏。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1999年5月20日的會議上,考慮了聯交所上市科有關公開譴責該公司執行董事徐氏的建議;建議背後的理由是徐氏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標準守則》及《董事承諾》。
據上市委員會所知:
3. |
再者,於1998年2月3日,該公司應聯交所的要求就該公司股份於1998年2月3日的異常成交量刊發公告。公告中,(其中包括)每名董事(包括徐氏)均確認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事宜為根據《上市協議》(即該公司按《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七所載格式與聯交所訂立的《上市協議》)第2段所規定的一般責任而須予公開者;但事實上,其時徐氏與王氏已於1998年2月1日訂立一項有條件協議(即上述股份協議中的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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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所有關鍵時劇,徐氏均為該公司執行董事。 |
因此,徐氏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標準守則》及《董事承諾》下列的規定:
(b) |
《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據此,徐氏身為該公司董事,必須遵守《標準守則》或該公司本身訂立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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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券上市規則》第3.08(a)及(f)條。據此,徐氏在履行其於該公司的董事職務時,必須誠實及善意地以該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且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徐氏違反了有關規則,是因為在有關該公司股份於1998年2月3日之異常成交量的公告中,徐氏作了失實陳述,徐氏確認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事宜為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所規定的一般責任而須予公開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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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董事承諾》。據此,徐氏承諾過會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
徐氏已承認上述各項違規事項,並同意上市委員會就此對其公開譴責。
故此,上市委員會茲就下列事宜公開譴責徐氏:
(ii) |
其行事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因為徐氏身為該公司董事,卻未能遵守《標準守則》或該公司本身訂立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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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行事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a)及(f)條,因為徐氏在履行其於該公司的董事職務時,沒有誠實及善意地以該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也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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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其行事違反了《董事承諾》,因為徐氏未能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
對日後任何有關徐氏在聯交所上市公司中擔任職位的建議,均應根據本譴責聲明作出考慮。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譴責徐氏之外,並無譴責該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成員。
企業傳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