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聯交所對美國培基証券有限公司、廖淥波先生、
樂基證券公司及其交易商代表採取聯合紀律行動
樂基證券公司的管理階層須對上述的缺失負責,因他們未有適當監管其僱員,及未有在樂基證券公司發展及實施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保障其運作、其客戶及市場的穩定。何氏將業務的大部份日常運作授予樂基證券公司的職員,但未有確保該等職員適當地履行其責任。作為樂基證券公司的獨資經營者,何氏須對上述缺失負上最終責任。
樂基證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關氏利用一個代名人戶口進行自己的買賣。他亦未有監察一名客戶的戶口,以確保該名客戶不會賣空。
樂基證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鍾氏利用一個代名人戶口進行自己的買賣。他在未有向客戶披露其利益前,在自己的代名人戶口及該等客戶的戶口之間進行人手交叉盤買賣,違反《證監會註冊人士操守準則》第10節,但未有證據顯示任何客戶曾受損害。
由於上述的發現,何氏同意採取下述補救行動:
- 何氏現已安排成立一間有限公司,以繼承樂基的證券買賣業務;
- 何氏已承諾為該有限公司委任一名獨立的證券商董事;及
- 何氏已採取補救行動,補救證監會及聯交所在調查時所發現的缺失。他亦已委任一所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檢討其證券公司的系統及內部監控程序及將檢討結果向聯交所及證監會報告。他亦已同意實施有關會計師報告所提出的任何建議,以達致聯交所及證監會滿意的水平。
證監會公開譴責何氏的決定是考慮到何氏已同意採取及實施上述補救行動。證監會亦決定公開譴責關氏及鍾氏的行為。同時,紀律委員會亦決定公開譴責何氏、關氏及鍾氏,並罰何氏港幣50,000元、關氏港幣4,000元及鍾氏港幣6,000元。紀律委員會亦議決倘鍾氏及關氏在24個月內再被裁定行為不當,將撤銷他們在聯交所的註冊。
企業傳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