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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聲明

監管通訊
1999年11月10日

公開聲明

關於
星島集團有限公司
前主席兼董事胡仙女士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胡仙女士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以及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胡仙女士之操守的紀律聆訊。聆訊與一項關連交易有關,當中涉及星島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Sing Tao Newspapers New York Ltd. (「STNNYL」)於1998年1月19日向胡女士提供一筆150萬美元(約港幣1,160萬元)的貸款。胡女士其後於1998年3月27日按照9厘的年息償還該筆貸款,根據該公司於1998年9月4日所作的公告(「該公告」),該年息率為美國各大銀行當時所報的最優惠利率加0.5厘。

該筆貸款作出時,胡女士除為該公司的主席、控股股東兼董事外,亦為STNNYL的唯一董事。因此,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的定義,胡女士是該公司之關連人士。據此,該筆貸款如該公告所指,構成了該公司的關連交易(「關連交易」)。

該公告所指的貸款乃胡女士唆使及指示STNNYL向其提供。胡女士在取得該筆貸款時並無作出抵押,有關借貸既無條款所限,亦非按照STNNYL的正常業務程序予以安排,而且,該筆貸款亦非在商議後達成。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科以及有關人士的陳詞後,已作出若干決定,當中包括:

(i)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條,該公司應當在該項關連交易達成後盡快透過報章公告作出披露;以及 表的可能影響其價格的資料(指該協議商討階段至最終簽訂的消息)時,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
(ii)  由於該項關連交易並無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條予以披露,該項關連交易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條以及聯交所與該公司共同簽訂的《上市協議》之第2(3)及3(1)段。

因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上市委員會裁定胡女士違反了其《董事承諾》;據此承諾,其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其擔任董事的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此外,由於胡女士促使有關貸款借予其本人,且未能確保該公司根據《證券上市規則》作出所需的披露,因此胡女士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d)及(f)條。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胡女士違反其《董事承諾》以及《證券上市規則》第3.08(d)及(f)條作出公開批評。

為釋疑起見,上市委員會確認本聲明除批評胡女士之外,並無批評該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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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