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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回應傳媒有關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報道

企業
監管通訊
2003年2月9日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注意到有若干傳媒報道指責聯交所對該公司2003年2月6日及7日所發出公告的處理手法,該等指責並無事實根據。

聯交所在處理該個案時已主動尋求該公司回應2月6日的傳媒報道。該等報道指該公司曾接觸英國大東電報局,擬提出以大約24億英磅的作價以期收購大東電報局的建議,但該項建議已遭大東電報局拒絕。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基本的責任確保全面、準確並及時的資料披露。若遇有任何股價敏感資料不慎外洩及/或為傳媒所報道,則不論聯交所有否查詢,發行人及其董事均有責任作出回應。在回應市場傳聞或傳媒報道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責任針對該等報道及/或傳聞的內容及要義作出回應,並發出適當的公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責任確保其透過監管渠道發出的任何聲明或任何其他資料沒有誤導、錯誤及欺詐成份,亦沒有遺漏一些或會影響有關聲明或資訊含意的內容。若謂聯交所因為審閱公司公告而須對上市公司任何公告的內容承擔責任,實屬誤導之說。

而香港交易所電子商務及資訊服務單位(下稱「eBIS」)亦沒有延誤在香港交易所的網頁登載該公司的第二份公告。eBIS是根據行之有效及廣為市場熟悉的程序行事。由於eBIS是在凌晨12:00後才收到載有有關公告之磁碟,eBIS遂將有關公告撥入2003年2月7日開市前第一批公告中一併上載香港交易所網站。

上市科現正尋求該公司對事件作進一步澄清。

更新日期 200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