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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就礦業及勘探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之諮詢文件》

企業
監管通訊
2009年9月1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就礦業及勘探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

香港交易所現就以下建議諮詢公眾意見:准許擁有「資源」的勘探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藉此強化香港作為礦業及勘探公司重要上市中心的地位,並增加投資者的選擇。

《諮詢文件》建議,就首次上市而言,「礦業及勘探公司」是指「主要業務(不論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涉及勘探或開採自然資源(包括礦產、油氣或固體燃料)」的公司。主要業務將按其是否佔公司資產、總收入或營運開支25%或以上決定。

至於已上市的公司,則只有在有關建議生效後,公司完成歸類為主要或以上級別的礦業或勘探資產收購交易時,方會被視為礦業及勘探公司。

有關建議包括:

(a) 修訂礦業及勘探公司申請新上市的資格規定;
(b) 就已上市的礦業及勘探公司訂定具體持續披露責任;
(c) 就已上市公司簽訂涉及礦業及/或勘探資產的主要或以上級別交易訂定具體披露規定;及
(d)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更新過往刊發的有關儲量及資源量的陳述(如有) 。

部分建議的詳情如下。

首次上市

在建議中的《上市規則》條文生效後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礦業及勘探公司,將要提交由合資格專家按國際認可礦業報告準則(《JORC守則》、加拿大National Instrument 43-101及《SAMREC守則》三者之中選其一)或(就油氣報告而言)石油資源管理制度 (Petroleum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編制的儲量及資源量報告。諮詢文件已列出建議詳細說明須載於專家的油氣資源量報告內的事宜。

根據建議中的規則修訂,新上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業務紀錄規定,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整體而言具備最少五年的相關經驗。

上市申請人並必須證明:

  • 其擁有根據任何一套建議中的國際認可報告準則確認的「資源」;
  • 其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可應付其預計未來十二個月的營運資金需要的125%;及
  • 其已在招股章程或交易通函內披露對上市申請人業務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及環境事宜。

除另有註明外,建議中的規則修訂不會影響現有上市公司。

主要交易*

根據有關建議,上市公司日後但凡簽訂收購資源量及/或儲量並須經股東批准的主要或以上級別交易時,均須在股東大會前先向股東提供合資格專家就公司所擬收購資產而編制的報告。收購完成後,有關上市公司即被視為建議規則中所指的「礦業及勘探公司」。

首次上市時已被視為礦業及勘探公司的公司,或透過進行主要或以上級別的收購買入礦業或勘探資產而成為礦業及勘探公司的公司,不論收購或出售礦產資源量及/或儲量,只要有關的交易屬主要或以上級別,諮詢文件均建議同樣要符合上述須提供合資格專家報告的規定。

其他持續責任

《諮詢文件》建議,礦業及勘探公司須於中期(半年度)報告及年報內提供有關勘探、開採及礦業發展的詳細資料以及上述的開支詳情。此項建議只適用於首次上市時已被視為礦業及勘探公司、或透過主要或以上級別交易收購礦業或勘探資產而成為礦業及勘探公司的公司。

《諮詢文件》亦建議擁有礦業及/或勘探資產的上市公司須每年一次在年報內更新其過往提供的儲量及資源量資料,做法可以是由公司內部管理人員作陳述。此項建議規定適用於所有過往曾刊發儲量及資源量詳情的公司。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我們的建議旨在更新香港對礦業及勘探上市公司的監管架構,使之與國際最佳常規看齊,確保投資者獲得重要而又可靠的資料。」

狄勤思續說:「我們對市場人士的回應持開放態度,並將根據市場共識編訂各項建議的總結。」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有關人士宜透過填交問卷提交其對《諮詢文件》所載各項建議的意見。提交回應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11月11日。 

* 「主要交易」指觸發《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述25%上限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