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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美亞娛樂資訊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91)主席兼執行董事李國興先生違反《上市規則》及其向聯交所作出承諾

監管通訊
2011年7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美亞娛樂資訊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391)主席兼執行董事李國興先生(「李先生」)違反下列規則或規定:

(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第A3B8項規則;及

(2) 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即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

 

實況

《標準守則》第A3(a)(i)項規則列明(其中包括),在上市發行人刊發財務業績當天及刊發年度業績日期之前60日內(「禁止買賣期」),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

根據《標準守則》第A3(b)項規則,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次其董事不得買賣其證券的期間開始前,預先通知聯交所。

根據登載於聯交所網站「常問問題系列八」第64條問題的回應(「常問問題第64」),發行人在根據《標準守則》第A3(b)項規則通知聯交所後,即使其後決定延期刊發業績,禁止買賣期的開始日期亦不得有變。有關的禁止買賣期將延長至業績刊發日

2010331日,該公司根據《標準守則》第A3 (b) 項規則通知聯交所,其截至2010331日年度的年度業績(「年度業績」)將於2010531日或前後公布,而其禁止買賣期於2010331日開始。

該公司約於2010331日通知李先生上述建議年度業績刊發日期及禁止買賣期的開始日期。

先生:

(a) 2010512日在市場上按平均每股0.174元的價格購入2,000萬股該公司股份;及

(b) 2010513日在市場上按平均每股0.18元的價格購入1,000萬股該公司股份。

(a)(b)統稱「有關買賣」)。

該公司約於2010514日通知李先生,經實地考察該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後,預期需要更長時間完成編制及審有關附屬公司的賬目,因此不會於20107月中之前刊發年度業績。

2010517日,該公司通知聯交所年度業績將於20107月中左右公布,而相關禁止買賣期將於2010515日開始。聯交所通知該公司,指該公司計劃修改禁止買賣期的開始日期之事不為《標準守則》所容許,有關開始日期維持在2010年3月31日。

李先生約於2010517日知悉禁止買賣期的開始日期維持在2010331日。

2010720日,該公司公布年度業績。
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科及李先生呈交的意見,結論如下:


違反《標準守則》第
A3(a)(i)
B8項規則

根據《標準守則》第A3(a)(i)項規則(按常問問題第64條的闡釋),該公司年度業績的禁止買賣期於2010331日開始,2010720日結束。

《標準守則》第B8項規則列明,董事於未書面通知主席或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之前,均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李先生確認進行有關買賣時並無如此行事。

鑑於2010512日及13日的有關買賣乃於禁止買賣期內進行,而李先生亦無事先通知該公司的指定董事以取得註明日期的確認書,上市委員會認為李先生違反了《標準守則》第A3(a)(i)B8項規則。


違反《董事承諾》


委員會亦認為李先生違反《董事承諾》,即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原因如下:

(a) 雖然李先生已於2010331日或前後收到該公司通知其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的禁止買賣期,但其仍於禁止買賣期內進行有關買賣;

(b) 其進行有關買賣前並無通知指定董事以取得該董事的確認書;及

(c) 進行有關買賣前,其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有關買賣全面遵守《標準守則》。


和解方案

李先生承認違反《標準守則》第A3(a)(i)B8項規則以及其《董事承諾》,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

 

制裁

經裁定李先生上述違規事項,並得悉李先生已承認有關違規後,上市委員會譴責李先生違反《標準守則》第A3B8項規則以及《董事承諾》。

此外,上市委員會指令,李先生須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的內容涵蓋遵守《上市規則》、董事職責(包括《標準守則》的規定)及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培訓」)24小時,並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120日內完成。李先生須於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書面確認已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並提供由課程提供者發出的書面證明。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茲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李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或其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