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下列該公司執行董事(「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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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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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奎玧先生(「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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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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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模先生(「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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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傳泳先生(「王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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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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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鉉鎬先生(「金先生」),
|
原因是他們違反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B
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沒有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於
2013
年
8
月
6
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及執行董事可能違反《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2009
年
11
月
16
日,該公司宣布接獲一名巴西客戶(「該客戶」)有關生產及供應毛絨玩具、價值
1,800
萬美元的訂單。該筆
1,800
萬美元收入在該公司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止六個月的
2010
年上半年賬目入賬,是該公司
2010
年上半年以至
2010
年全年盈利大幅增長的主因之一。
2010
年
10
月
7
日收市後,該公司宣布:
(a)
從一名巴西客戶(同樣是該客戶)接獲另一份價值
3,015
萬美元的產品訂單(「該訂單」);及
(b)
預期該訂單於
2011
年
1
月至
7
月付運。
2010
年
10
月
8
日,該公司股份收市價由
10
月
7
日的
1.29
元上升
20.16%
至
1.55
元,成交量為過去十個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
10.3
倍。
該公司於
2010
年
10
月
7
日的公告中表示「本公司預期整批貨品將於
2011
年
1
月到
7
月期間付運。」
該公司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刊發的
2010
年業績中表示:「本集團亦於下半年成功自同一客戶取得另一大額訂單,預期第二批產品將於
2011
年年底前付運。」
2011
年
3
月
28
日,李先生在與一名證券分析師的會議中透露該訂單的付運將推遲或可能推遲。
2011
年
8
月
9
日收市後該公司刊發的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表示,該集團預期與
2010
年上半年相比,
2011
年上半年的盈利將大幅減少,主要是由於銷量減少所致。公告亦披露該訂單已推遲付運(「推遲」),
2011
年上半年並無向該客戶出貨。
2011
年
8
月
10
日,該公司股份收市價由
8
月
9
日的
0.68
元下跌
20.59%
至
0.54
元,成交量為過去十個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
6.6
倍。
2011
年
8
月
26
日,該公司刊發
2011
年上半年業績,呈報盈利為
2,550
萬元,較
2010
年上半年盈利
7,610
萬元下跌
67%
。
自
2011
年
1
月起整個
2011
年上半年,該公司一直收到該客戶推遲付運的信息。執行董事收到每星期的銷售報告及每季的綜合管理賬目。該等紀錄均無反映向該客戶的付運或有關該訂單的銷量。儘管該公司早獲悉推遲付運及其對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業績潛在不利影響,該公司於
2011
年
8
月
9
日前一直並無刊發盈警公告。
《上市規則》規定
除另有說明外,本新聞稿所述的《上市規則》第
13.09
條概指
2011
年生效的規則。
《上市規則》第
13.09
條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以下任何資料:
(a)
供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該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
(b)
避免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
(c)
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第
13.09
條附註
11(ii)
進一步說明,若據董事所知該公司的財政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該公司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股價大幅波動,發行人必須立即履行有關責任,不得有誤。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了上市科、該公司及董事呈交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就違規事項作出結論,其中包括: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13.09
條
該公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披露有關多次推遲完成大額訂單,以及其對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業績產生的不利影響(包括盈利下跌
67%
),但並無如此行事。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13.09(1)
條。
該客戶較早那份價值
1,800
萬美元的訂單是推動該公司
2010
年上半年及
2010
年財務表現穩健增長的重要因素。市場獲悉該公司接受金額更大、價值
3,015
萬美元的該訂單,並預期於
2011
年
1
月至
7
月付運。所有這些資訊均為公開資料。市場因此預期
(a)
將有一筆來自該訂單的可觀收入及盈利計入並提高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業績;及
(b)
整體金額將提升該公司
2011
年業績。這亦符合並反映於
2011
年上半年所刊發有關該公司的分析師報告,當中預期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的收入及盈利均有所增長,而非一如
2011
年上半年實際出現的大幅業績倒退。
該客戶自
2011
年
1
月起一直通知該公司推遲付運。執行董事在所有關鍵時刻均知悉期內並無向該客戶付運產品。市場的預期與該公司所知悉會對其
2011
年上半年實際表現有不利影響的實況之間存有嚴重落差。
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該訂單一再推遲履行引致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表現的不利影響(包括盈利下跌
67%
)是《上市規則》第
13.09
條規定須予披露的事項。
《上市規則》第
13.09(1)
條的責任何時產生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的披露責任早於產品付運持續推遲的六個月報告期內產生,而最遲亦應於
2011
年
5
月作出披露。
該公司
2010
年全年業績披露,
2010
年盈利上升部分原因是該客戶較早一份價值
1,800
萬美元的訂單,並繼續提到其後接受了的該訂單。在完全無披露任何關於該訂單進展的實況下,市場也就預期該訂單經已執行(並於
2011
年
1
月起陸續付運),而整批產品付運後所得收入將如數入賬於
2011
年上半年業績。
在
2011
年
5
月
12
日的一封電郵中,該公司通知該客戶,表示如該客戶「不能於本年內完成此訂單而須推遲至下一年度……」。這顯示實際上有關方面已關注到該訂單可能難以於
2011
年年內完成,遑論於
2011
年上半年內。
內部監控不足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該公司的內部監控並不足以確保其遵守《上市規則》第
13.09
條:
(1)
|
指派李先生處理合規事宜及完全依賴李先生只在公司秘書協助下注意及識別《上市規則》條文對公司的影響等等,並非足夠的內部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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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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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每星期的銷售數據可以是一個有用的績效指標,但數據只顯示尚未扣除支出的項目(銷售/收入資料),不足以讓執行董事密切監察該公司的財務及業務表現,以及處理任何重大表現變動所引起的合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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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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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編備並向董事傳閱綜合每月管理賬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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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編備每季管理賬目,但只向執行董事傳閱。並無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
2011
年第一季賬目所示的
2011
年第一季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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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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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設立程序監察或整理有關該公司表現及前景的分析師報告及市場報告,以判斷市場對該公司表現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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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違反《承諾》
基於上述實況及情況,上市委員會裁定執行董事各人均違反各自的《承諾》,沒有在下列情況中盡其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09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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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關鍵時刻獲悉推遲付運及其對該公司
2011
年上半年業績的不利影響時,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盈警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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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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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設立或維持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確保遵守第
13.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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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的違規程度嚴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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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於
2010
年
10
月宣布接受該訂單時,
該
訂單的規模對該公司的影響重大,但該訂單進度一再受阻以致會嚴重影響
2011
年上半年業績時,該公司卻遲遲沒向市場提供有關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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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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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業績提及該訂單時,繼續助長市場預期該公司日後有強勁表現,而非披露推遲付運而修正及調整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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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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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名證券分析師披露推遲付運時,該公司須確保同時向市場作出披露,但該公司並無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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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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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月間當該訂單不能如期落實的情況日漸清晰時,該公司管理層有多次機會通知股東,但他們並無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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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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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11
年
5
月至
2011
年
8
月
9
日刊發盈警時,平均每日成交量約為
113
萬股。期內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股東/投資者可以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因為他們並不知悉該公司的真實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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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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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1
年
1
月起,執行董事知悉該訂單推遲付運。此外,隨著期內繼續推遲付運,加上已披露有關日本地震後對該市場的關注,推遲付運對中期期間盈利的影響已非常清晰。該公司有多次機會通知股東及投資者,但仍選擇待至
2011
年
8
月
9
日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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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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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在事件中的操守及缺乏行動顯示他們共同及個別對該公司所需負上的責任嚴重欠缺適當理解,沒有審慎履行《承諾》所須作出的行動以及《上市規則》第
13.09
條的規定。執行董事明顯地違反了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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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並總結違規情況嚴重,上市委員會作出下列制裁:
(1)
|
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13.09
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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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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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執行董事崔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及金先生各自違反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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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
(1)
|
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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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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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委員會及/或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對該公司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並給予改善建議,以確保該公司遵守現行《上市規則》第
13.09
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及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供顧問載有相關建議的書面報告。該公司須於委聘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顧問的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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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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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其後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交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其建議情況的書面報告;及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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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兩星期內,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並持續聘用兩年,作為其遵守《上市規則》的顧問(「合規顧問」)。該公司須於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議的聘用合規顧問的職責範圍供其給予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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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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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仍為該公司董事的執行董事須各自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涵蓋遵守《上市規則》、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
24
小時培訓及
4
小時有關
(a)
遵守現行《上市規則》第
13.09
條及
(
b
)
《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消息披露條文(兩者均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培訓。有關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
90
日內完成。該公司須於相關董事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有關董事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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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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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
(1)
及
(2)
分段所述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本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
(1)
及
(2)
分段所述全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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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該公司須向上市科提交有關上文第(3)分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科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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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述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