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於2013年7月31日)
市場運作
2013年7月31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於2013年7月31日)
(1) |
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
(2) |
包括於六個月內未獲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請(或重新申請)。 |
(3)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 |
(4) |
首次意見函是指上市科人員對已受理的上市申請提出反饋意見而發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首次意見函。由 2011年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該數字並不包括有關申請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見函。 |
(5) |
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指引信。由 2011年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 |
有關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資料
(於2013年7月31日)
(6) |
在聯交所已向長期停牌公司發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開始時,如該公司未能在該函件指定的最後限期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會考慮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二階段。 |
(7) |
該等長時間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已進入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階段。 |
* |
該公司已向聯交所上訴除牌決定,上訴程序正在進行。 |
** |
上市上訴委員會決定運用其酌情權接受及考慮公司的新復牌建議書,並將其相關事宜發還給上市委員會考慮。另外,上市上訴委員會認為復牌建議書項下的建議交易將構成反收購行動。
上市(覆核)委員會決議擱置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以便上市委員會可考慮公司經修訂的復牌建議書。 |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