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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公布發行人企業管治常規披露情況的報告

監管通訊
2016年5月13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報告,詳述最近一次審閱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的結果。

聯交所審閱了318家發行人(「3月年結發行人」)就201441日至2015331日的財政年度所作的企業管治匯報,並分析了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中《企業管治守則》(《守則》)的情況1。聯交所早前曾就財政年度結算日為20141231日的發行人(「12月年結發行人」)所作的披露進行類近的審閱,今天刊發的報告旨在提供關於發行人遵守《守則》的更全面情況2

整體來說,3月年結發行人遵守《守則》的水平甚高,與12月年結發行人相若,但有兩項明顯不同:披露設有內部審核功能的3月年結發行人的比率(21%)不及12月年結發行人(47%3;沒有披露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3月年結發行人的比率(28%)高於12月年結發行人(12%4

12月年結發行人一樣,3月年結發行人就偏離守則條文所作的解釋質素參差,在若干程度上流於公式化。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提供公式化的回應,或會比按照公司情況作詳細解說來得容易。但發行人應注意,沒有一套企業管治準則可完全適用於所有發行人,正如沒有一套解釋可套用於所有發行人。

聯交所期望有關偏離守則條文的解釋應詳盡清晰,並應:

  • 解釋公司如何偏離守則條文;
  • 解釋沒有遵守而另行採取的措施;
  • 描述決策過程;及
  • 提供經審慎考慮的理由。

詳情可參閱登載於「披露易」網站「發行人相關資料」一欄的《有關以3月為年結的發行人在2015年年報內披露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報告》。

1 《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在中期報告(或半年報告)及年報中說明於有關會計期間有否遵守《守則》所載的守則條文。發行人如有任何偏離守則條文的行為,須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即「不遵守就解釋」)。

2 有關該審閱結果的新聞稿已登載於聯交所網站。

3 審閱期間,設立內部審核功能屬建議最佳常規(即屬自願性質)。隨後,此建議最佳常規提升至守則條文(即「不遵守就解釋」)。此提升適用於發行人由20161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

4 發行人的提名委員會(或董事會)應訂有涉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政策,並於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若發行人選擇偏離此要求,其須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
理由。

更新日期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