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德金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63)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6年12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德金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63)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德金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年6月13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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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5月16日起暫停買賣,待該公司刊發有關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仲裁裁決的內幕消息。
至2015年11月24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並先後於2015年11月24日及2016年5月25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至2016年11月24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並無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要求。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1. |
就該公司附屬公司北京清大德氏科技有限公司在該公司董事會不知情亦未批准的情況下訂立的多項交易以及相關法律程序,展開適當調查,並披露調查結果及採取補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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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會引起任何投資者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監管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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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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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夠的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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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證明有足夠資金應付由預期復牌日期起至少12個月的營運所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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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撤回或撤銷該公司的清盤呈請和解除臨時清盤人的職務。 |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即2017年6月13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