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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29)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8年7月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29)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從今日起將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月4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6120日起暫停買賣,待該公司就其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鄭敦木先生涉嫌偽造該公司股票(「該事件」)的不當行為刊發公告。

2017年5月17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行使其於《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條例》第8(1)條的權力,指令聯交所於2017年5月18日起暫停該公司所有股份買賣。

2017年6月14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先後於2017年6月14日及2017年12月14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至2018年6月13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1. 就該事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並披露事件詳情及讓股份有序買賣所需的資料;

  2. 就董事會注意到集團資金出現可疑動用及疑遭濫用等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查,並詳細披露調查結果、評估對該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及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

  3.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會引起任何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合理監管顧慮;

  4.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5. 撤銷或駁回該公司的清盤令及解除臨時清盤人的委任;及

  6. 向市場發布所有可讓股東及投資者評估該公司狀況的重要資料。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月4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