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交所公布有關法團實體不同投票權的落實方向
- 新豁免安排下,採用法團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合資格發行人也可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
- 維持穩健有效的投資者保障措施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諮詢總結1。
諮詢總結
聯交所有關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諮詢文件,共接獲65份來自廣泛界別的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均屬香港市場所有持份者的代表2。 大部分回應人士在原則上均同意應允許法團受益人享有不同投票權,但對於應如何在依照聯交所的初衷下切實推行其建議機制,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如需要,應作出哪些修訂),則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我們仔細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後,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深入了解香港對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同時亦給予監管機構更多時間去監察現行《上市規則》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
落實方向
聯交所會將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大中華發行人, 視為目前就《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C章而言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3 — (i) 由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控制4(截至2020年10月30日為止)及 (ii) 於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於合資格交易所5作第一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6(合資格法團不同投票權發行人)。
陳翊庭說:「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這些大中華發行人必須證明其已在現有監管制度下擁有良好的合規表現,以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們及市場從這方案獲得的經驗和理解,有助我們日後就不同投票權制度作出任何修訂提供參考。」
現行有效的投資者保障措施規定,將適用於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的合資格法團不同投票權發行人。這些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
其市值符合至少400億元(或至少100億元,但其最近一次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為至少10億元)的極高門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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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以證明適合上市8;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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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必須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若干的股東保障水平(包括指明每年將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並按每股一票的基礎,賦予持有10%或以上投票權的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權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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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其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C章作出第二上市的發行人,合資格法團不同投票權發行人將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部份條文(例如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的條文)10。然而,日後若其股份交易永久轉移到聯交所的市場,有關豁免即告失效。屆時,聯交所將會視有關發行人為雙重第一上市,發行人將須於一年的寬限期後達致符合其所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11。聯交所將會容許這些發行人保留其當時既有的法團不同投票權架構,正如所有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般可保留有關架構12。
《諮詢總結》及回應人士意見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閱覽。
註:
- 《諮詢文件》於2020年1月31日刊發。後因2019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令工作安排有重大變化,聯交所將諮詢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以便有意回應諮詢的人士有更多時間作出回應。
- 有三份回應意見被視作重複意見。
- 在現行的豁免安排下,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即於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於合資格交易所第一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若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C章項下的資格及適合性規定,其可毋須因應聯交所規定更改其原有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包括法團不同投票權架構)而在香港作第二上市。
- 「由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控制」指單一的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或多名一致行動的法團身份受益人)持有上市發行人最大多數投票權,即截止2020年10月30日,其必須持有發行人股本附帶的股東投票權至少30%。
- 以下為「合資格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及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
- 如《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九C章所界定,指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的發行人。
- 《主板上市規則》第19C.05條。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上市(最普遍的上市途徑),預期市值方面的規定僅為5億元。
- 指引信HKEX-GL94-18(2018年4月)第3節。
- 《主板上市規則》第 19C.06至19C.10條。
- 《主板上市規則》第19C.11條。
- 《主板上市規則》第19C.13條。
- 《主板上市規則》第19C.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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