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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諮詢總結; 並就持續公眾持股量的建議展開進一步諮詢

監管通訊
2025年8月1日
  • 大部分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改革的建議,在略作修訂及釐清後獲採納
  • 《上市規則》的新規定將於2025年8月4日生效
  • 聯交所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徵詢市場意見,為期兩個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1,並就持續公眾持股量的建議展開進一步諮詢(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

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改革建議的總結

聯交所收到1,253份來自各界人士對諮詢文件的非重複回應意見2。經考慮這些回應意見,聯交所在略作修訂及釐清後,將採納諮詢文件中的大部分建議。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作為全球最活躍的新股集資市場之一,香港在過去二十多年來吸引了各行各業的發行人在此上市。這些新股的發行規模越來越大,亦吸引了日漸多元化的國際投資者參與認購。為了保持國際競爭力、持續吸引新一代的優秀企業在港上市,我們必須與時並進,不斷優化上市制度,確保我們的制度與國際市場上的標準接軌。」

伍潔鏇續說:「香港交易所希望透過這次改革,提升新股定價及分配機制的穩健性,並且平衡各種不同類型的本地及國際投資者參與新股認購的需求。與此同時,我們已修訂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為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與確定性,並引入新的初始自由流通量要求,以確保上市時有足夠的可交易股份。我們衷心感謝所有市場持份者,在諮詢過程中提供寶貴意見,幫助我們調整及制定最終的方案,共同推動香港新股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上市規定的主要變化包括:

首次公開招股發售及定價機制

  1. 建簿配售部分的最低分配份額3規定發行人將首次公開招股時初步擬發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議的50%下調至40%。)
  2. 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4允許新上市申請人選用機制A或機制B,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發售的分配機制:*
  • 機制A將現行分配及回補機制5替換為以下公開認購部分的指定分配比例:
  初訂分配份額 公開認購部分超額認購倍數
  ≥ 15 倍至< 50 倍
≥ 50倍至< 100倍  100倍
分配予公開認購部分的發售股份百分比
5% 15% 25% 35%

 

機制A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回撥百分比由原建議的20%上調至35%。

  • 機制B引入新的機制選項,要求發行人事先選定一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下限為發售股份的10%(上限為60%),並無回補機制。(機制B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議的50%上調至60%。)

不獲採納的建議:聯交所決定保留現有的基石投資六個月禁售期規定,以維持投資者對發售的承諾。此外,經考慮諮詢過程中回應人士所述的實際困難,我們將不會實施建議的上調定價靈活性機制。

公開市場規定

3. 初始公眾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規定發行人於上市時符合以下最低公眾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規定:


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6 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7
擁有單一股份類別的發行人(並非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 10%-25%之間不等的層級式百分比門檻(按相關股份類別上市時的市值釐定) *

10%及達 5,000 萬港元(GEM1,500 萬港元)市值;

達6 億港元市值

無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發行人
A+H 發行人

10%

達30 億港元市值

5%及達5,000 萬港元(GEM1,500 萬港元)市值;

達 6 億港元市值

 

新層級式架構的最低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由原建議的5%上調至10%;而適用於A+H發行人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由原建議中(佔H股總數的)10%改為(佔A+H股總數的)5%。

* 聯交所將繼續擁有酌情權,可因應個別事實及情況而豁免新申請人遵守上述規定。

新規定將於202584日生效,並適用於所有發行人及所有在該日或之後刊發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請人。

現行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已進行相應的過渡性修訂8,以確保其與新的初始公眾持股量規定相容。待持續公眾持股量的進一步市場諮詢(見下文)完結並落實後,新規定將會取代上述的過渡性安排。

持續公眾持股量建議的進一步諮詢

因應市場對設立適當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意見,聯交所亦就有關規定的詳細建議展開進一步諮詢。

伍潔鏇說:「我們很高興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進行進一步的市場諮詢。我們致力不斷優化香港《上市規則》,以滿足全球不同行業及不同規模發行人的需要。這次的建議為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方便其進行更好的資本管理,同時也引入了有力防止長期違規情況發生的措施,加強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我們特此感謝市場各界繼續為我們提供寶貴意見。」

現行及建議中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比較如下:

  現行規定 建議規定
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    
  • 擁有單一股份類別的發行人(並非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

無論何時,維持上市時的規定公眾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時規定的任何較低百分比(初始規定門檻

無論何時,維持

  1. 初始規定門檻;或 
  2. 替代門檻: 10億港元市值10%公眾持股量9
  • 無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發行人
  • A+H 發行人
由公眾持有的 H 股必須達10 億港元市值5%公眾持股量
公眾持股量不足 若公眾持股量低於適用的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便違反《上市規則》
公眾持股量不足的後果    
  • 違規責任
有責任恢復公眾持股量並刊發公告

有責任恢復公眾持股量並刊發公告;

不得採取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動
  • 停牌
若公眾持股量不足,聯交所有權指令發行人停牌
不會僅因公眾持股量不足而停牌
  • 退市機制
停牌18個月(GEM12個月),即可除牌

若發行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標記;10

若發行人未能於18個月(GEM:12個月)內恢復公眾持股量,即可除牌

報告公眾持股量 在年報中確認公眾持股量充足
在月度報告和年報中確認公眾持股量充足,並就實際公眾持股量作額外披露

 

聯交所正就持續公眾持股量的建議以及實施這些建議所需的《上市規則》相應修訂徵詢市場意見。公眾諮詢期將於2025101日結束。有興趣人士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填寫並提交問卷,對此諮詢發表意見。

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以及諮詢文件回應人士的意見已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多詳情,可收聽最新一集的HKEXVoice播客頻道,由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介紹本次改革及進一步的諮詢。

 

 

註:

  1. 《諮詢文件》於20241219日刊發。諮詢期於2025319日結束。
  2. 777份回應意見內容與其他回應重複(合共81組不同回應),因此在對回應意見進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時,聯交所不會將其計算在內。
  3. 配售部分指首次公開招股中的證券發售,發行人或中介機構選擇或批准的人士可以參與認購。建簿配售部分為基石投資者未認購的配售部分。
  4. 公開認購部分指首次公開招股中供公眾人士認購的證券發售。
  5. 根據回補機制,發售股份供不應求時,將從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若干部分往公開認購部分,以增加公開認購部分的規模。
  6. 按將於聯交所上市及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佔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百分比計算。
  7. 按將於聯交所上市及由公眾人士持有、且上市時沒有出售限制的股份,佔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百分比計算。
  8. 有關過渡性的相應修訂下適用的最低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概要,見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附錄八表12
  9. 按於聯交所上市及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佔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百分比計算。
  10. 有關「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的涵義,見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第364367段。

 

 

關於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上市公司(香港上市代號:388)及全球領先的國際交易所集團之一,提供一系列股票、衍生產品、大宗商品、定息產品及其他金融產品與服務,旗下企業包括倫敦金屬交易所。

作爲連接東西方的超級聯繫人與門戶市場,香港交易所透過與內地市場開創性的互聯互通機制、日趨多元化的產品生態圈,以及流動性充裕的國際化市場,致力於促進中國與世界的雙向資本流通,推動交流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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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