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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346)兩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5年10月2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譴責

(1) 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346)前非執行董事呂慶星先生;及
(2) 前執行董事呂竹風先生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呂慶星先生及呂竹風先生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聯交所裁定該公司於20195月上市時,呂慶星先生及其兒子呂竹風先生未有向該公司保薦人或其他董事披露13筆涉及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未償還貸款。有關貸款金額共約4,900萬元人民幣,由呂慶星先生於20174月至20194月期間提取。有關貸款涉及的款項幾近全數支付予呂慶星先生,其中200萬元人民幣則支付予呂竹風先生,其後呂竹風先生將該200萬元人民幣轉給該附屬公司。有關貸款構成該集團的重大財務負債,但該公司招股章程中並未披露有關貸款。

截至20208月,有關貸款仍未清償。在該公司其他董事未有批准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呂慶星先生致使該附屬公司將其物業抵押以擔保有關貸款。呂慶星先生及呂竹風先生(兩人均知悉及參與了有關抵押)均未有促使該公司在提供有關抵押前先諮詢合規顧問。有關抵押構成該公司的主要及關連交易,應按《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披露並待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呂慶星先生及呂竹風先生均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有關規定。

呂慶星先生及呂竹風先生違反其該以合理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及以該公司利益行事的董事職責。他們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下有關披露及批准的規定。鑒於呂慶星先生從貸款款項及抵押得到好處,二人亦未有採取行動避免利益衝突或向該公司其他董事匯報有關利益衝突。

呂慶星先生及呂竹風先生同意以和解方式解決本紀律行動。他們沒有就其各自的《上市規則》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接受上述兩項制裁。

就此案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也有協助聯交所調查,將(其中包括)有關貸款、有關抵押以及貸款款項的支付紀錄的相關證據分享予聯交所。本案突顯出聯交所與證監會透過運用各自的調查權力和監管工具,就共同關注的案件進行策略性合作。聯交所感謝證監會的協助,日後在規則執行程序上當繼續與證監會通力合作。

重要信息: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對上市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有主要責任。他們不得向保薦人及投資者隱瞞重大財務負債或其他重大資料。如有疑問,他們應及時諮詢保薦人。 

董事也對發行人負有誠信責任。他們必須保障發行人資產、採取行動避免利益衝突以及按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行事。他們也必須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