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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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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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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財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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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A) ≥ 400億港元;或(B) ≥ 100億港元及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門檻 ≥ 1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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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門檻降低至:(A) ≥ 200億港元;或(B) ≥ 60億港元及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門檻 ≥ 6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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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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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及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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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比率
≤ 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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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時的市值 ≥ 400億港元,則不同投票權比率可提高至2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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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的不同投票權持股百分比 ≥ 10%(個別情況下接受較低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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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於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 ≥ 40億港元的情況下,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可放寬至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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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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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及外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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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才可以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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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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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1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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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涵蓋所有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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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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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釐清外界認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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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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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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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的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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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在合資格交易所2上市並且於兩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同時符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財務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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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財務資格門檻降低至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見項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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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權:市值:(A) ≥ 30億港元(在合資格交易所或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3上市並且於五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或(B) ≥ 100億港元(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且於兩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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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港元降低至6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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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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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主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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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關於由第二上市轉為(雙重)主要上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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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擬訂有關轉為主要上市的規定,並就為達到合規要求須採取的一般步驟提供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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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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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便利在海外上市的發行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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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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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關進一步便利在海外上市的發行人來港上市的措施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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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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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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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和控制權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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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期限内,申請人必須一直在對管理層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同一股東控制下,以一個整體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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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控制權出現變動,該變動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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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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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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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將於美國上市並尋求於香港作雙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請人可申請豁免,允許其採納《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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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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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備報告的發行人於美國退市後須改回使用《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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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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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計財務報告中所載的對賬表必須經核數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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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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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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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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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或特專科技公司若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財務資格,必須按照第八章通過一般上市途徑上市,不能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第十八A或十八C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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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此類申請人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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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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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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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提交上市申請的選項僅限於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或個別情況下獲得豁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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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申請人都可選擇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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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備的申請材料可能會被退回。退回上市申請時,聯交所網站會刊登保薦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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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退回機制:退回上市申請時,公布所有負責編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不只包括保薦人)的身份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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