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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監管架構序言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架構與監管
 
(a) 香港的監管架構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者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是1989年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監管機關。《證監會條例》及另外九條與證券及期貨業相關的條例已經整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證監會的職能是執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及促進與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為:
  •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 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
  • 為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穩定性。
證監會分為四個營運部門:
  • 企業融資部,負責涉及與上市事宜有關的雙重存檔職能,監管公眾公司的收購及合併和股份購回活動,監督聯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職能,及執行與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及公司法例;
  •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負責制訂及執行證券、期貨和摃捍式外買賣中介人的發牌規定,監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財政資源,以及監管向公眾銷售投資產品的活動;
  • 法規執行部,負責市場監控以確定須作進一步調查的市場失當行為,處理涉嫌觸犯有關法例及守則的個案,包括涉及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罪行的個案,及向違規的持牌中介團體執行紀律程序。
  • 市場監察部,負責監察兩家交易所及有關結算所的運作、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以及推動及發展市場團體的自律監管。
(ii)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控制人。香港交易所擁有並營運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以及相關的結算所(三家結算所分別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i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聯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股票市場,是監管聯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亦是於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監管機構。
(iv)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期交所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交易所。期交所營運及維持香港期貨市場,是監管期交所參與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監管機構。
(v) 結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期貨結算公司,以及香港交易所旗下附屬公司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均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認可結算所。香港結算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分別提供證券及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在聯交所進行或須受聯交所的規則規限的買賣及交易;期貨結算公司則提供於期交所進行的交易的結算及交收服務。而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則提供場外衍生產品的結算及交收服務。
(b) 市場監管
(i) 立法架構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ii) 交易權 根據法例,任何人士於香港經營證券買賣業務,或經營期貨合約買賣業務,均須獲證監會發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項發牌豁免規定。 除此以外,據聯交所及期交所頒布的規則規定,任何人士如欲於此二家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進行買賣,必須持有有關交易權。交易權賦予持有人可於有關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進行買賣的權利。然而,單單持有交易權本身並不代表持有人獲准於有關交易所或透過其設施實際買賣。要進行此等買賣,有關人士必須根據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包括須遵守一切有關法例及監管規定的規則)註冊為其參與者。  聯交所交易權及期交所交易權分別由聯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不時訂定的程序有償發出。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聯交所及期交所的規則規限下,向現有的交易權持有人購入有關交易所的交易權。
(c) 香港交易所集團業務的制衡架構

  基於香港交易所身為香港以交易所為主的股票及期貨市場的唯一經營者,以及有需要確保其履行本身職責,維護市場持正操作,再加上其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著重要的策略作用,香港交易所設有全面的制衡架構:
  • 企業管治 - 本所實行的企業管治架構旨在讓香港交易所能夠在公共職能與商業牟利兩個宗旨之間取得平衡。
  • 作為香港以交易所為主的股票及期貨市場的唯一經營者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交易所身為認可控制人所徵收的費用、聯交所及期交所身為認可交易所所徵收的費用,以及其相關的結算所作為認可結算所所徵收的費用,均須於各自的規則中訂明並經證監會批准。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關結算所制訂及更改規則亦須經證監會批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在決定是否批准徵收有關費用或修訂有關費用時,須考慮以下事項:

    • 擬徵收費用的事宜在香港的競爭情況(如有);及
    • 另一家認可控制人、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又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類似機構就相同或類似事宜徵收的費用水平(如有)。
  • 風險管理 -  如《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香港交易所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關結算所活動 的風險管理事宜的政策,再將有關政策提交香港交易所考慮。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由香港交易所主席出任。
  • 對控制權的限制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除證監會與財政司司長協商後書面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得成為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關結算所的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單獨或聯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有權在任何此等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證監會除非信納作出上述批准是符合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或公眾利益,否則不得作出有關批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人士不得成為或繼續成為聯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關結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該人士是認可控制人又或獲財政司司長豁免上述禁制,則作別論。香港交易所是至今唯一獲認可作為聯交所、期交所及相關結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至於香港交易所集團其他有關成員,即聯交所、期交所、HKEC Nominees Limited及The Stock Exchange Nominee Limited,均已獲財政司司長豁免,不會被禁止控制集團內的其他成員公司。
  •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 -  香港交易所作為在本身證券市場上市的上市公司,須由證監會監管,以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並確保香港交易所與受其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監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擁有平等的市場機會。證監會的監管乃透過兩套條文實施:(1)《主板上市規則》第38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6章與其他若干條文特別載有關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部份,並訂明香港交易所證券於聯交所上市須符合的規定,以及在有利益衝突時證監會的權力及職能;(2)由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在2001年8月22日訂立的諒解備忘錄,載列有關訂約方彼此之間在下列事宜上的關係:

    • 香港交易所以及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
    • 聯交所就香港交易所的證券以及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的證券執行規則的情況;
    • 證監會對作為上市公司的香港交易所以及(倘出現利益衝突)其他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監察及規管;
    • 香港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及由香港交易所作為控制人的公司的利益,與該等公司恰當地履行監管職能的利益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及
    • 市場持正操作。
《主板上市規則》第38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6章以及上述諒解備忘錄的內容可於本網頁瀏覽。

 


更新日期 2014年6月21日